中國國民黨湖南省黨部第三次全省代表大會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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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民黨湖南省黨部第四次全省代表大會宣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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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全省同志所屬望與全省同胞所盼麟之中國國民黨湖南省第三次全省代表大會,已於九月十日正式開幕,際此盛會,有不能不爲全省同志與全省问胞告者:
溯本黨自十三年改組,湖南省第一次全省代表大會,亦於是年召集,惟其時格於政治上之反動勢力。而本黨之社會基礎,亦未建築穩固,故不能公開活動,觀其會議地點,即在嶽麓山之蔡公墓區,則其艱難困苦之狀,可見一班,然惟其環境艱難,進行滯礙,舉凡投機取巧之份予,皆裹足而不敢雜入其中,故黨員意志統一,力量集中,咸本邁往直前之精神,作有進無退之奮鬥,卒於民國十五年夏,將本省之反動勢力,全部摧陷廓清,第二次全省代表大會,亦於是年七月在長沙市之教育會坪公開舉行,然本黨之革命勢力愈伸張,潛在黨內之共產份子,其活動之範圍亦愈大,其篡奪黨權,劫持民衆之野心。亦愈勃發,而本黨黨員反共之決心與毅力,亦隨之而不屈不撓,愈挫愈奮,馬日清共之舉,蓋即胚胎于此,及十七年四月,中央派定湖南省黨務指導委員,成立湖南省黨務指導委員會,登記湖南黨員,整理湖南底務,湖南革命同志已有生氣勃勃之勢,不幸因内部之意志未能統一,外界之壓迫逐次增加,益以桂逆之竄擾,共黨之劫持,於是黨員之精神渙散,黨部之活動艱難,久應召集之第三次全省代表大會,遲至今日始能舉行,職是故也,綜觀以上所述,則此次代表大會之召集,實由全省同志之艱苦奮鬪而得來,則其所負之責任與所含之意義,自有較尋常深切而重大者,蓋湖南黨務,一經共黨之刼持,再經桂系之壓迫,其間之貪官污吏,土豪劣紳,及其他一切反動份子,不時挾其腐惡之勢力,向本黨或黨內負責之個人肆其挑撥攻擊之能事,極其摧殘壓迫之手段,於是本黨黨員,其情緒熱烈者,由挫折而至於逃亡,由奮鬥而至於慘死,其意志薄弱者,又由憤激而至於消沉,由沮喪而至於墮落,遂使革命之重心,反有日即萎靡之趨勢,此實黨務前途之隱憂,亦即民族前途之損失,又民衆爲本黨基礎,本黨之不能離開民眾以獨立,猶民衆之不能脫離本黨之領導,意義正同,然自共黨鼓其邪說,毀我主義,在民衆則疑本黨不能解除其痛苦,在黨部則疑民衆不能擁護其主張,誤會一生,於是輿情不能上達,而黨義無由下宣,此又黨務前途之障礙,而國家前途之隱憂。本大會既應時開幕,則今後應如何訓練黨員,使恢復固有之勇氣,如何訓練民衆,使認識本黨之主張,固急待解决,而不容須臾遲疑者,此本大會對於湖南黨務所負之使命也,復次,湖南政治,因歷年反動軍閥之紛乘,與共產黨之竄擾,財政已陷於絕境,農村經濟,均頻於破產,其影響所及,自治不能舉辦,教育不能普及,道路不能修治,工廠不能整頓,而因政治未上軌道之結果,馴至貪官污吏不能消滅,土豪劣紳不能剷除,共產匪黨則愈有所憑藉而肆其横暴不能遏止,此本大會所深引爲遺恨者,而目前粵桂諸逆之稱兵,共匪之搗亂,與乎水災區域之廣大,災民之衆多,尤爲中外人士所注意,本大會以為補救之方,非舉辦自治,無以鞏固社會之基礎,非普及教育,無以範圍青年之思想,非勵行建設,無以充實人民之生活,非肅清匪共,無以解除羣衆之痛苦,非剷除叛逆,無以保障全省之安寧,而財政及省縣教育經費,尤爲根本要圖,非切實整理與擴充,則一切無從着手,此又本大會對於湖南政治所負之使命也。
然湖南黨務,應由湖南全省同志負推進之責任,湖南政治,尤應以湖南全省民衆作改善之基礎,固非少數領導者所能推動與影響,基於此種原則,故本大會所希望於全省同志者。當此外有帝國主義壓迫,內有反動軍閥環伺,而共產匪徒,又時勾結流氓地痞到處焚燒劫殺之時,領導全省民衆,以求國家和平之鞏固,社會秩序之安定,國際地位之提高,民族精神之發揚者,吾全體同志,實責無旁貸,今後咸宜淬厲精神,統一意志,集中力量,以改造險惡之環境,化除成見,以發揚黨治之真諦,尤宜防止自身之腐化,以爲羣衆之表率,應可共濟時艱,同支危局,所希望於全省民眾者,吾湘之於匪患兵災,爲全國各省之冠,揆厥緣由,皆因民衆無自衛之能力,而多數未受教育之份子又不知是非之所在,利害之所在,故軍閥共匪甚至流氓地痞土豪劣紳,皆得利用民衆之一部,以邪說破壞和平,以暴動擾亂社會,結果。使吾心眾流離轉徙,而不能樂業安居,今後全省民眾,應在本黨指揮領導之下,嚴密自身組織,提高自身智能,增進自衛能力,培養合作精神,面於目前水災重大之時,尤宜節衣縮食,儲款賑災,以求農村經濟之恢復,而謀社會安寧之保持。
本大會受全省同志之託,負繼往開來之責任,凡有益於改善湖南黨政之計劃,研討不敢不過,凡有利於增進民衆福利之主張,籌思不敢不熟,然方案貴乎實行,力量生於集結,所望全省同志及全省同胞,共體本大會推進黨務政治之苦心,同作本大會各種決議案主張之後盾,庶乎本大會閉幕之日即湖南新生命開始之時,豈獨本大會同人之光榮,抑亦全湖南民衆所忻幸也,謹此宣言。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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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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