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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憲政黨反對南京黨府包辦「國民會議」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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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憲政黨反對南京黨府包辦「國民會議」宣言
制定机关:中國憲政黨總部
1931年3月5日
本作品收錄於《[[[1][2]]]》

「國民會議」四字。稍通文義之人。皆識解爲「全國人民選舉代表會議」。皆識解「國民」爲「全體國民」。而非「一部份之國民党」。然而盜國竊柄之南京党府。挾兵治党之蔣中正。竟不識解「國民會議」四字。竟欲以「國民党會議」爲「國民會議」。貿貿然頒佈其欽定國民會議代表選舉法。定於九月五日爲舉行「國民會議」之期。隻手遮天。目無人民。

本黨爲擁護共和。伸張民主正義。不能不糾正之。國民會議最重要之先決問題。爲「代表選舉法」、苟代表選舉法不公不平。則國民會議、必爲虛僞假借名目。欺騙人民而已。南京党府所頒佈之「國民會議代表選舉法」非常謬妄。舉其重要之點。則有四焉。

一、剝奪國民公權

既謂之國民會議。全國人民當有選舉之權。民國元年頒佈之眾議院議員選舉法。第四條云「凡有中華民國國籍之男子。年滿貳拾一歲以上。具下列資格之營者。一、年納直接稅二元以上。二、有值五百元以上不動產或動産。三、小學校以上畢業。四、有與小學校以上畢業相當之資格。有選舉衆議院議員之權」。今國民會議代表雖與眾議院議員不同、然縣以下之地方政體。當爲選舉代表之基礎。則可無疑義。今黨府頒佈之代表選舉法。竟不以縣以下之地方團體爲基礎。而但以省市之職業團體為基礎。而所謂省市之職業團體。皆要受國民黨指導。方得成立。否則摧殘之。兩年以來。省市舊有之職業團體。其非國民党者。無一而不被國民党人入寇。挾党力而指揮改組之、實際上省市之職業團體。無一而不爲國民黨之附屬機關。今以省市職業團體爲選舉國民代表之基礎。質言之祇有國民黨人能選舉代表。能當選代表。其他普通國民盡被剝奪公權也。此其謬妄一。

二、以國民黨爲選舉團體

黨府所頒佈之代表選舉法。所列選舉團体凡五、一、農會。二、工會。三、商會及實業團體。四、敎育會。國立大學。教育部立案之大學及自由職業團體。五、中國國民党。及聲明「前項農、工、商、教、各團體。以依法設立者爲限」。所謂依法設立。即上條所言受國民黨指導而成立也。省市各職業團體、爲以民党包辦。既如上述。而党府尤以爲未足。復將國民党列入。爲選舉團體之一。可謂謬妄絕倫、孫文無識無知。其所定國民會議選舉法。曾將政党列爲選舉團體之壹。已爲識者所笑。蓋政党云者祇可公開運動。將其政策宣傳。求得人民之同情。選舉其黨員爲代表而已。萬不能以政黨列爲選舉團體之一。今姑讓一步。就算政党可列入選舉團體。然孫文之所謂政党。是兼指各政党而言。非單指國民党而言。今党府將各政党抹煞。而單列國民党。是以操縱各職業團體之選舉爲未足。復以党部明目張膽而壟斷之也。此其謬妄二。

三、所定代表名額糊塗

代表名額共定五百二十名。隨意分配。絕無標準。如滬市區區之地。定爲五名。而吉林全省。與黑龍江全省。祇各得五名。熱、察、綏、三省區亦祇各得五名。是按人口多少之數不足爲標準也。若曰。按地方商業興衰。以代表經濟利益而言。吉、黒、熱、察、綏、均不及上海。然浙江比河南爲繁盛、浙江之經濟利益。比河南爲豐富。今浙江定二拾四名。河南定三十名。是則按經濟利益之說又不足爲標準也。川省人多於粵。粵省之地不及川省之半。而川粤均定三十名、哈爾濱之繁盛。過於青島。而哈爾濱定壹名。青島定三名。諸如此類。皆絕無標準可求。。蓋隨意欽定。以求便於操縱而已。此其謬妄三。

四、妄立罪名排除異己

按普通選舉法。有經法律裁判。剝奪公權。尙未復權者得停止其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今黨府之選舉法則於剝奪公權尙未復權者之外。特別加多壹條。「有反革命行爲或尙在通緝中者」不得當選。又加多壹條「曾隸國民黨被開除黨籍者」不得當選。如是、則凡黨府所惡之人。皆可以反革命二字排除之。凡是不擁護蔣中正之國民党党員。皆可開除党籍、安立此兩條罪名。則五百二十名之代表。可以任意指派。任意挑剔。將反蔣派壹網打盡。其立心可謂毒。其設計可謂工。此而可稱為「國民會議代表選舉法」。真難乎其爲國民矣。此其謬妄四。

由上列四點觀之。則南京党府所頒佈之「國民會議代表舉選法」。實無研究之價值。質言之。國民党會議代表選舉法而已。然使在國民党中能公平選出。確爲一党包辦。以符其「党治」之名目。猶可說也。無如事實上幷國民党包辦亦不可得。質言之。國民党中蔣中正壹派之代表選舉法而已。蔣中正包辦而已。蓋五百二十名國民黨代表之中。蔣中正勢力能指派者已佔過半數。試爲列出如下。。

一、江蘇三十名 二、浙江廿四名 三、安徽二拾名 四、江西廿八名 五、湖北廿九名 六、湖南三十名 七、廣東三十名 八、河南三十名 九、上海市五名 十、南京市三名 十一、漢口市三名 十二、廣州市三名 十三、蒙藏廿二名 十四、華僑廿八名 十五、廣西拾壹名

以上共贰百九十六名。若使蔣中正不拘禁胡漢民。則粵桂兩省及華僑之名數。最少有壹半爲胡漢民所奪。其他亦未必盡聽蔣指揮。現在既拘禁胡漢民。則粵桂與華僑之名數。無人與爭。其他更可歸蔣壟斷。蒙藏委員會在南京。其受蔣指揮。與僑務委員會同。故蔣之勢力。實可隨意指派代表貳百九十六名。幾佔全數之五份三。不祇過半矣。餘外西北與西南區城。蔣尙可隨意指派其成數。就令不指派。而各省已成散局面。不能各爲一團。比較能合者。張學良勢力下各省區。然奉、吉、黒、熱、察、綏合計不過四十名、連直、魯、晋、三省與京、津、青、哈、特市。加多八拾二名。共一百二十名。未及蔣派之半數。不能與蔣爭也。吾黨深察其內情。故敢下一斷語曰。所謂五月五日「國民會議」者。名爲「國民會議」。實則「党民會議」。名爲「黨民會議」。實則「蔣民會議」。吾黨絕對不承認以「蔣民會議」替代國民會議」。

吾党主張真正國民會議。現在有先決問題三條。

一、明令廢除党治

國民党党治之謬妄制度依然存在。即無國民會議之可言。國民會議云者。民治所有之物也。非黨治所有之物也。党治與民治。不能並存。既行党治不能兼行民治。欲行民治。必先廢除黨治、今南京黨府。仍標榜黨治、以黨中軍閥握一黨之權、復以党權而操縱國民會議。國民會議遂變爲黨軍閥御用。無怪蔣中正公然演說曰。「由國民會議規定訓政期限」。此何異說。「由股東會議許可董事局侵吞股本」耶。其措詞不通。背違法理。真令識者取笑矣。蔣中正竟敢悍然說此不通之話。即無異招供國民會議爲蔣中正御用。聽蔣中正命令。此皆由黨治未廢除之故。始有此謬妄也。胡漢民之謬妄。更甚於蔣中正。胡漢民公然說「孫文遺教即是約法」。反對國民會議制約法。胡漢民何所恃而謬妄至此。亦由党治未廢除之故。有以壯其狗膽也。故吾黨主張國民會議之先決問題。第一在明令廢除党治。

一、公開運動選舉

党治廢除之後。各地之國民党應退處於普通政黨之列。不能藉兵力官力以辦黨。不能動支國庫以爲黨費。各政黨壹律平等、公開活動言論、集會、結社、絕對自由、從前一切職業團體由國民党包辦者。應予解放。聽民眾自動組織。成立真正民意之職業團體。各政黨各團體公開活動之時間。最少經過六個月。然後能開始召集國民會議。

一、先開國民會議預備會

國民會議重要之問題。爲代表選舉法。現在南京党府所頒佈之貳十三條。吾党絕對不能承認。國人亦當絕對不承認。代表如何選出。採地方選舉制度。抑採職業選舉制度。抑採雙選制度。非經各政党各團體公開討論。悉心研究不可。故當明令廢除党治之後。各政党各團體公開活動之六個月期間。宜先召集國民會議預備會議。定國民會議代表選舉法及推舉選舉監督法。然後國民會議代表之選出方爲公正。其國民會議預備會。應由各政党各團體各實力派共同組織之。

以上三條爲吾黨主張國民會議之先決問題。不如是、則真正之國民會議。無從實現、現在蔣中正挾南京黨府之軍力包辦國民會議。其不肯採納吾党之說。吾党固無如之何。然吾党根本反對蔣中正之謬妄行爲。絕對不承認其爲國民會議。蔣中正亦無如吾党何。大多數之國民與吾党同其主張。一致根本反對蔣中正之謬妄行爲。絕對不承認其爲國民會議。蔣中正更無如人多數之國民何。

今者五月五日之期已近。蔣中正既孤意獨行。違反民意、聽蔣中正好自爲之。昔以袁世凱之兵力。孤意獨行。違反民意。自辦其籌安會。結果袁世凱亦爲真正之民意所征服。吾党今日斷不自餒。大多數之國民更不必自餒。中國不亡。獨夫專制必倒。共和可復。民主政治必昌。

謹此宣言。共同奮鬥。

中國憲政黨總部。

三月五日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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