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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務字第114000042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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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114年(2025年)3月10日
中選務字第1140000427號

號:
保存年限:

中央選舉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10055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10F 中央選舉委員會
電話:(02)2356-5484

受文者:立法委員王義川國會辦公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發文字號:中選務字第114000042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貴委員國會辦公室所詢有關公職人員罷免案連署人名冊繕寫方式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委員國會辦公室114年3月5日(2025)川立字第20250305003號函。
二、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9條第2項規定,提議人名冊符合規定人數,選舉委員會即函告提議人之領銜人自收到通知之次日起10日內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並於一定期間內徵求連署。復依同法第80條第4項及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11條第2款規定,連署人名冊未依規定格式提出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至連署人名冊格式已明定於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附式五,說明五並載明本名冊格式依提議人之領銜人向選舉委員會領取之格式為準。次查本會113年5月23日中選務字第1133150270號函釋以,有關提議人名冊、連署人名冊基本資料之繕寫均係以電腦打字或非當事人代為書寫,因提議人名冊、連署人名冊之繕寫方式並未設限,於具備法定要件之前提下,提議人名冊、連署人名冊經提議人、連署人簽名或蓋章者,即屬有效。
三、有關所詢提議人名冊、連署人名冊以電子繕寫是否有效一案,依上開規定,因提議人名冊、連署人名冊之繕寫方式並未設限,於具備法定要件之前提下,提議人名冊、連署人名冊經提議人、連署人簽名或蓋章者,即屬有效。惟連署人名冊應依向選舉委員會領取之格式為準,未依規定格式提出者,選舉委員會將不予受理,併予敘明。

正本:立法委員王義川國會辦公室
副本:本會選務處、秘書室2025/03/10
上午 11:40:40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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