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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學生聯合會總會章程 (19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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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學生聯合會總會章程
制定机关:中華民國學生聯合會總會
中華民國8年(1919年)7月29日于上海
(在第一次全国学生代表大会上)
中華民國學生聯合會總會改組委員會總章 →

第一章 總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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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會定名爲中華民國學生聯合會總會

第二條 本會以聯絡感情昌明學術促進社會輔衛國家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由上屆評議會常會選定之

第二章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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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會由各省蒙藏靑海綏遠熱河察哈爾川邊京津滬寗漢南洋華僑及留學歐美日學生聯合會組織之

第五條 本會設評議執行二部

第三章 評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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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部以評議員組織之

第七條 評議員以各省蒙藏青海綏遠熱河察哈爾川邊京津滬寗漢南洋華僑及留學歐美日學生聯合會選出代表充任之分派名額如左(一)每省學生聯合會三人(二)蒙藏青海綏遠熱河察哈爾川邊每學生聯合會一人(三)京津滬寗漢每學生聯合會三人(四)南洋華僑及留學歐美日學生聯合會各二人

第八條 本部設正副評議長各一人由各評議員互選之

第九條 評議長及評議員之任期以每次評議會會叫爲限

第十條 本部於每年暑假期内開常會一次會期定為三十日但有特别事故得延長之

第十一條 本部常會開曾日期及地點由上届評議會議决之

第十二條 本部遇有特別事故經本章程第四條所規定各地學生聯合會六處以上之同意由理事長召集特別會

第十三條 本部開常會及特別會時由開會地點之學生聯合會組織臨時幹事會

第十四條 本部之職權如左(一)議决本會一切規章(二)制定各地學生聯合會組織大綱(三)議决本會預算决算(四)議决本會一切進行事宜(五)受理各地學生聯合會請願事件(六)質問及彈劾(七)選舉

第十五條 本部得設各種委員會

第十六條 本部細則另定之

第四章 執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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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本部以理事理事長及幹事組織之

第十八條 本部設理事七人除會址所在地之學生聯合會推出一人外其餘六人由評議部所選定之學生聯合會各推出一人擔任之

第十九條 本部設理事長一人由各理事互選之

第二十條 本部理事及理事長之任期為一年

第二十一條 本部設理事會以理事長及理事組織之其職權如左(一)為本會對外代表(二)監督本部一切事宜(三)聘辭幹事(四)將評議部議决事項交幹事實行(五)得交議於評議部(六)提議及受質問時得出席評議部發言但無表决權(七)評議部議决案之難於實行者得提交覆議但第二次表决後於同一會期内不得再交復議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對於評議部負責

第二十三條 本部設總務敎育實業調查出版五科

第二十四條 各科一切事項由理事會聘請幹事依理事會之意志處理各幹事對於理事負責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及各科細則另定之

第五章 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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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本會常年經費由本章程第四條所規定各地學生聯合會負擔其欵額由上屆評議會議决

第二十七條 本會遇有特別事故由評議會議决得募集特別捐

第二十八條 本會每年應有收人總數百分之十儲蓄

第六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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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本會各項細則須經評議會議决始生效力

第三十條 各地學生聯合會章程不得與本會章程相抵觸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有未妥處評議員十人以上之提議出席人數三分二以上之可决得修改之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自評議部通過日實行

此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且作品于1931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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