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万寿桥等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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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万寿桥等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丰都府办〔2021〕4号 丰都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3日 |
丰都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万寿桥等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护好我县文物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重庆市城市提升行动计划2020年度考核方案》精神,现对我县万寿桥等一至五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两线划定予以公布。
| 序号 | 名称 | 保护范围 | 建设控制地带 |
|---|---|---|---|
| 1 | 万寿桥 | 东南以田应江耕地为界,西北以左侧大路为界,西南、东北外延10米为界。 | 西北以房屋滴水外延3米为界,东北以人行便道及木房后耕地坎为界,东南、西南以保护范围外延10米为界。 |
| 2 | 老屋咀墓 | 东以海拔295米等高线为界,南以敖明德夫妇墓为界,西以海拔291米等高线耕地为界,北以三座清墓外侧敖德仁所有的耕地为界。 | 南、北以保护范围线外延5米为界,东以海拔297米等高线和人行便道为界,西以海拔289米等高线为界。 |
| 3 | 杜宪国庄园(含飞龙洞村皋庐和杜宪国宅) | 皋庐保护范围:东、西、南以建筑外地坎为界,北以土公路为界。杜宪国宅保护范围:东、南以建筑外土坎为界,西以黄光发房屋滴水为界,北以土公路为界。 | 东、西、南以保护范围外延15米为界,北以公路和池塘为界。 |
| 4 | 邱香鲁碉楼 | 东以石木建筑外土坎为界,南以院坝为界,西以人行便道为界,北以公路为界。 | 东、北以保护范围外延10米为界,南以范云房屋后檐滴水为界,西以人行便道外荒地为界。 |
| 5 | 彭氏忠节石坊 | 东以陈学恒房屋滴水为界,南、北以文物本体向外延5米为界,西以丰垫公路边缘为界。 | 东以陈学恒房屋滴水为界,南以黄桷树为界,西以丰垫公路边缘为界,北以陈学伦房屋滴水为界。 |
| 6 | 大堡革命烈士陵园 | 东、南、西、北均以围墙为界。 | 北以石坝为界,东、西、南均以保护范围外延10米为界。 |
| 7 | 毛狗冲摩崖造像 | 东以造像后壁岩体向后延5米为界,西以大堡至蔡家庙村道公路内侧边缘为界,南、北以造像主体向各延12米为界。 | 东、南、北均以保护范围外延10米为界,西以大堡至蔡家庙村道公路外侧边缘为界。 |
| 8 | 陶氏宗祠 | 东以房屋主体后壁滴水至校园地边缘(8米)为界,南以陶宗安房屋北檐滴水为界,西至公路内侧边缘为界,北以苟氏墓为界。 | 东以保护范围外延10米为界,南以陶宗安房屋南檐滴水为界,西以公路外耕地为界,北以保护范围外延10米为界。 |
| 9 | 空脑山崖墓群 | 东以何家场至范家沟村道公路内侧为界,西以梨子洞山脚为界,南以范家沟3社生地湾为界,北以酥麻地湾为界。 | 东以何家场至范家沟村道公路外侧为界,南以保护范围外延30米为界,西、北以保护范围外延10米为界。 |
| 10 | 邓家沟崖墓群 | 东以岩顶为界,南、西、北以墓外延15米为界。 | 东以岩顶外延2米,南、西以保护范围外延10米为界,北以保护范围外延60米为界。 |
| 11 | 郑德宅 | 东以郑家林房屋、秦中华厕所滴水为界,西以何达荣房屋滴水为界,南以郑德宅后壁堡坎为界,北以围墙为界。 | 北以公路为界,南以堡坎为界,东、西以建筑主体外延20米为界。 |
| 12 | 锡福桥 | 东以秦昌荣、郑海房屋西檐滴水为界,西以赵海科、冉龙中房屋滴水为界,南北均以建筑主体向外延5米为界。 | 东以秦昌荣、郑海房屋东外墙为界,西以赵海科、冉龙中房屋西外墙为界,南北以建筑主体外延15米为界。 |
| 13 | 培文塔 | 东、西、北侧以海拔355米等高线为界,南以陡崖为界。 | 东、西、北以海拔350米等高线为界,南以陡崖为界。 |
| 14 | 大佛面 | 与重庆市文物保护单位小官山古建筑群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相同。保护范围:东至名山街道小官山为界,南至名山居委会双桂组居民点为界;西至名山街道政府广场为界;北至名山居委双桂组国教坡为界。 | 东、南、西、北四侧均至保护范围外扩60米为界。 |
| 15 | 渌水池题刻 | 与重庆市文物保护单位小官山古建筑群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相同。保护范围:东至名山街道小官山为界,南至名山居委会双桂组居民点为界;西至名山街道政府广场为界;北至名山居委双桂组国教坡为界。 | 东、南、西、北四侧均至保护范围外扩60米为界。 |
| 16 | 东作门 | 东、南、西、北外延10米为界。 | 东、西以保护范围外延15米为界,南、北以保护范围外延10米为界。 |
| 17 | 鹿鸣寺遗址 | 东以鹿鸣寺大门为界,南以钟楼为界,西以大雄殿为界,北以鼓楼为界。 | 东以寺前院石坝为界,南以鹿鸣寺内围墙为界,西、北以景区围墙为界。 |
| 18 | 双桂山革命纪念亭(含贺龙阁、恩来亭、护国亭) | 东以建筑外延2米为界,南以雕塑外石坝为界,西以围墙为界,北以建筑外延2米为界。 | 东以保护范围外延10米为界,南以空坝为界,西以围墙外延10米为界,北以保护范围外延20米为界。 |
| 19-20 | 苏公祠摩崖题刻、玉鸣泉 | 东、南以院坝为界,西以题刻后壁山崖为界,北以苏公祠围墙为界。 | 东以苏公祠外堡坎为界,南以苏公祠内部厕所为界,西以鹿鸣寺人行便道为界,北以景区大门为界。 |
| 21-27 | 五云洞及五云楼遗址、黄泉路碑刻、鬼门关、“平都山星辰等辩”碑刻(星辰墩)、报恩殿、哼哈祠、平都踪迹 | 与重庆市文物保护单位名山古建筑群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相同。保护范围:东至沿251米、267.8米登高线为界;南至沿畅和亭至幽冥世界登山步道、现状围墙为界;西至现状上山水泥路(停车场-奈何桥段)内侧路沿石为界;北至现状上山水泥路(寮阳殿-天子殿段)外侧路沿石、围墙为界。 | 东至265米等高线、玉皇殿东侧山坡堡坎为界;南至保护范围线向南外扩8.3-16米;西至现状上山水泥路(停车场-天子殿)外侧路沿石为界;北至沿224米等高线、十二殿外墙为界。 |
| 28 | 王家墓园 | 东、南、西均以围墙为界,北以墓园后壁保坎为界。 | 东以向友才房屋滴水为界,南以向友和房屋为界,西以空坝后壁为界,北以名山街道至水厂道路为界。 |
| 29 | 观音滩石刻 | 东以岩体外延8米为界,南以长江150米水位线为界,西以石壁外延15米为界,北以石壁上端岩壁边缘为界。 | 东南西北以保护范围外延15米为界。 |
| 30 | 镇江墓群 | 上河嘴墓群:东以150米等高线为界,南以周家院子为界,西以165米等高线为界,北以上河嘴山包为界。槽房沟墓群:东、南以145米等高线为界,西以175米等高线为界,北以池坝岭为界。空山堡墓群:东、南以155米等高线为界,西、北均以墓群为中心向外延100米为界。 | 上河嘴墓群:东、南、西、北以保护范围外延30米为界。槽房沟墓群:东、南、西、北以保护范围外延30米为界。空山堡墓群:东、南、北以保护范围外延50米为界,西以保护范围外延20米为界。 |
| 31 | 溪嘴墓群 | 东以赤溪为界,南以156米等高线为界,西以长江为界,北以164米等高线为界。 | 东南西北以保护范围外延50米为界。 |
| 32 | 安隆桥 | 东以朱中高房屋房前滴水为界,西以朱国勤房屋前滴水为界,南、北均以桥主体外延10米为界。 | 东以朱中高房屋房后滴水为界,西以朱国勤房屋后滴水为界,南、北均以保护范围外延10米为界。 |
| 33 | 培元塔 | 东、南、西、北以四周保坎为界。 | 东、西、北以堡坎外人行便道为界,南以陈国勇艺术馆外人行便道为界。 |
| 34 | 四川二路红军指挥部暨太平坝苏维埃政府办公旧址 | 东以主体建筑及安胜东外人行便道为界,南以旧址前石坝为界,西以建筑外巷道为界,北以建筑滴水向外延10米为界。 | 东以吴世周、吴治明、安德昌房屋滴水为界;南以武平至太平坝公路为界;西以黄永昌、安胜荣房屋滴水为界;北以建筑滴水向外延20米为界。 |
| 35 | 吴吉山墓 | 东、西、北以围墙为界,南以碑前水泥坝为界。 | 东、西、北以围墙外延20米为界,南以观音庙为界。 |
| 36 | 小山堡庙 | 西、南以庙前空坝为界,东、北以1440米等高线为界。 | 西南、西北以公路为界,东南、东北以人工水渠外土坎为界。 |
| 37 | 庙湾字库塔 | 东、南、西、北均以主体建筑向外延3米为界。 | 东、南、西、北以保护范围5米为界。 |
| 38 | 李永焕宅 | 东以谭仕华、谭仕杰、杨国、杨德、喻德华房屋滴水为界;南以谭代海、于洪伦房屋滴水为界;西以张传明、向世坤、万三房屋滴水为界;北以空坝为界。 | 东以政府为界,南以公路为界,西以保护范围外延7米为界,北以张传明房屋为界。 |
| 39 | 镇安桥 | 西以桥头外延3米为界,东、南、北以桥体主体外延5米为界。 | 西以桥头外延3米为界,东、南、北以保护范围外延10米为界。 |
| 40 | 栗子寨遗址 | 金龙寨:东以寨墙外延20米为界,南以寨墙外延5米和人行便道为界,西以寨墙外延30米为界,北以寨墙外延15米为界。碑牌垭口寨:东北、西南以寨门外延10米为界,西北、东南以寨门外延2米陡崖为界。谭山岩寨:东南以寨门外延12米为界,东北以陡崖为界,西北以人行便道为界,西南以寨门外延10米为界。大岩口寨:东以1205米等高线为界,南以寨门外延15米为界,西以寨门外延5米为界,北以寨门外延12米为界。吊梯子寨:东以寨门外延25米为界,南以陡崖为界,西以寨门外延20米为界,北以陡崖为界。手板岩寨:东以747米等高线为界,南以寨门外延20米为界,西、北以寨门、堡坎为界。大寨:东以寨门外延18米为界,南、西以寨门外延20米为界,北以陡崖为界。何教寨:东以寨门外延10米为界,南以寨墙外延2米为界,西以陡崖为界,北以寨外路面为界。猪钻口寨:东以陡崖为界,南以寨门外小路10米为界,西、北以旅游人行便道为界。大梯子寨:东以陡崖为界,南以寨门外小路5米为界,西以旅游人行便道为界,北以休闲亭为界。陈家岩寨:东以人行便道为界,南以寨外坎子为界,西以寨门外延15米为界,北以陡崖为界。鹰岩寨:东以陡崖外延15米为界,南以空坝为界,西以陡崖为界,北以外延10米旅游人行便道为界。黄厂岭大寨:东以寨门外延20米为界,南以寨门外延20米的490米等高线为界,西以寨门外延10米为界,北以陡崖、坎子为界。 | 金龙寨:东、西以保护范围外延30米为界,南以保护范围外延5米为界,北以保护范围外延10米为界。碑牌垭口寨:东北、西南以寨门外延20米为界,西北、东南以寨门外延4米陡崖为界。谭山岩寨:东南以寨门外延20米为界,东北以保护范围外延20米陡崖为界,西北以保护范围外延2米为界,西南以公路及人行便道为界。大岩口寨:东以1208米等高线为界,西以陡崖为界,南、北以保护范围外延5米为界。吊梯子寨:东以保护范围外延30米为界,南以陡崖为界,西以保护范围外延30米为界,北以陡崖为界。手板岩寨:东以寨门外坝外延40米为界,南以居民房建筑为界,西以保护范围外延5米为界,北以陡崖为界。大寨:东以保护范围外延10米为界,南、西以保护范围外延20米为界,北以寨坎为界。何教寨:东、南以保护范围外延10米为界,西以陡崖为界,北以保护范围外延20米为界。猪钻口寨:东以陡崖为界,南、西、北以保护范围外延30米为界。大梯子寨:东以陡崖为界,南、西、北以保护范围外延30米为界。陈家岩寨:东、南、西以保护范围外延30米为界,北以陡崖为界。鹰岩寨:东、南、北以保护范围外延30米为界,西以陡崖为界。黄厂岭大寨:东、南、西以保护范围外延30米为界,北以陡崖、坎子为界。 |
| 41 | 向少怀墓 | 东以孙云成房屋前人行便道为界,南以人行便道为界,西以墓葬前坝堡坎为界,北以墓葬向外延5米为界。 | 东以孙云成房屋堡坎为界,南以孙云成房屋旁人行便道为界,西以水塘为界,北以保护范围外延5米为界。 |
| 42 | 关口摩崖造像 | 西南以造像前石门框向外延5米为界,东北以下关口石梯大路门为界,西北以石梯外栏杆为界,东南以关口后壁岩体顶部边缘为界。 | 东、南、西、北以保护范围外延5米为界。 |
| 43 | 九溪沟大桥 | 东、西各以公路边缘为界,南、北以文物本体外延10米为界。 | 东、西、南、北以保护范围外延10米为界。 |
| 44 | 付定魁大院 | 东、南、西、北以主体建筑外延5米为界。 | 东、西以保护范围外延10米为界,南以云台至日照坝公路为界,北以主体建筑后17米的房屋为界。 |
| 45 | 马家坪大院 | 东以建筑外人行便道为界,西、南、北均以主体建筑滴水外延3米为界。 | 东以杜天明房屋滴水为界,南、西在保护范围基础上再外延10米为界,北以院前土坝为界。 |
| 46 | 范家河遗址 | 东、南、北各以文物本体外延30米为界,西以海拔160米等高线为界。 | 东以高家镇滨江路外商住区为界,南以保护范围外沿30米为界,西以海拔150米等高线为界,北以高镇客运码头为界。 |
| 47 | 曾氏节孝坊 | 东、南、西、北以主体建筑向外延5米为界。 | 东以人行便道为界,南以保护范围外延10米为界,西以707米等高线为界,北以山路为界。 |
| 48 | 白家祠堂门坊 | 东北以门坊外延7米为界,东南以铺装石坝及原祠堂现存房屋为界,西南以房屋外延3米为界,西北以白珍江房屋为界。 | 东北以边缘水沟为界,东南以公路为界,西南以人行便道为界,西北以张启明房屋为界。 |
| 49 | 凤凰踊遗址 | 东、西以遗址中心外延30米为界,南以海拔165米等高线为界,北至海拔145米水位线为界。 | 东、西以保护范围外延50米为界,南以海拔175米等高线为界,北以保护范围外延20米为界。 |
| 50 | 秦暠宅 | 东、南、西以主体建筑滴水为界,北至院前地坝坎为界。 | 东、南以主体建筑滴水外延10米为界,西至李长江房屋滴水为界,北至水塘外公路为界。 |
| 51 | 佘元章墓 | 东、西、南以文物本体外延5米为界,北以坝前耕地为界。 | 东、西、南以保护范围外延10米为界,北以海拔447米等高线为界。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相关规定,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市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风格风貌需与文物本体相协调。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同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丰都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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