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路交通应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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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路交通应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办水函〔2018〕364号
2018年3月6日
发布机关: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网站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路交通应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办水函〔2018〕3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有关港航企业,大连海事大学,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船级社,部规划院、交科院、水科院、天科院:

为认真落实我部《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等有关要求,加强水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完善水路交通安全应急专家库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港口安全应急(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港口设施保安、港口客运)、航道应急(航道抢通保畅、通航建筑物安全)、水路紧急运输保障分类建立水路交通安全应急专家库。部相应组织建立全国水路交通安全应急专家库。

二、推进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长航局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结合辖区的特点,合理规划建设与应急能力相适应的应急物资储备库,加强应急物资实物储备,使应急物资覆盖辖区内所有港航设施,并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和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和管理。

三、建立水路应急运力储备

省级及以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根据应急工作需求,在所辖区域内建立应急运力储备。部在全国重点区域选择大型港航企业,协调建立国家水路应急运力储备。

四、加强和优化相关管理工作

安全应急专家、应急物资储备、应急运力储备等应实行信息化管理,涉及港口安全应急的信息要纳入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应急管理形势变化,及时进行调整、补充。切实发挥专家在风险管理、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决策支撑等方面的作用,在开展“双随机”检查时,有关专家要优先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五、加强信息报送

(一)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长航局、珠航局填写《水路交通安全应急专家表》(附件1)、《值守部门工作人员应急通讯联络信息表》(附件2),有关科研院校填写附件1,有关港航企业(企业名单详见附件3)填写附件2,其中航运企业还需填写《水路紧急运输应急运力储备情况表》(附件4),均于2018年4月30日前以书面和电子稿形式报部水运局。安全应急专家、应急联络信息、应急运力信息发生变化的,请将变化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报部水运局。

(二)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长航局按《预案》要求,将水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救援和抢险装备信息于2018年9月底前报部备案,发生重大变化的,于每年12月底前报部备案。

联系人:孙维蒙,电话:010-65292639,传真:010-65292638,邮箱:sys637@126.com。

附件:1.水路交通安全应急专家表

2.值守部门工作人员应急通讯联络信息表

3.相关港航企业名录

4.水路紧急运输应急运力储备情况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8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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