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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德强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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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德强一审刑事判决书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1974年4月2日于云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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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4)云0627刑初147号

被告人

基本

情况

姓名

侯德强(候德强)

出生

日期

一九七四年四月二日
审判员胡某兰
书记员吴旭

民族

汉族

性别

身份

证号

53212819740402××××文化程度小学职业农民籍贯云南省镇雄县住址镇雄县××××犯罪前科无本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

2024年1月31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同日其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

情况

指定辩护人廖其虎云南民定(镇雄)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江昌洋起诉书字号镇检刑诉〔2024〕102号起诉日期

2024年1月30日

指控

事实

2023年12月3日,被告人侯德强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二轮车,途经镇雄县××××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对侯德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测试结果为99mg/100ml,提取血样送检,乙醇含量为104.23mg/100ml。另查明,2022年9月7日,侯德强因饮酒后驾驶摩托车被镇雄县公安局行政处罚。

指控

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

建议

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审理

情况

适用

程序

速裁

开庭

日期

2024年1月31日

辩护

情况

被告人

意见

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

意见

同意公诉机关的定罪量刑意见

裁判

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德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其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判决主文被告人侯德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1月31日起至2024年2月28日止。)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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