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416-93 信封
| 本文件5.2.1、5.3.2.2、7.3、8.2、附图1、附图2、附图5已于1994年7月1日被GB/T 1416—1993《信封》第1号修改单修改、实施。 |
| 本文件已于2004年6月1日被GB 1416—2003废止。 |
| ← | 1978年 1987年 |
信封 GB/T 1416—93 工业、交通\邮政 制定机关:邮电部 1993年7月17日 |
1994年 2003年 2021年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 提出、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3-07-17批准、1994-04-01实施 |
GB/T 1416—93
代替 GB 1416—87
信封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信封的术语、品种规格、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存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邮政目的的国际、国内通信使用的信封。
2 引用标准
GB 2828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QB 1454书皮纸
QB 1012胶版印刷纸
ZB Y32 016单面胶版印刷纸
ZB Y32 014牛皮纸
3 术语
3.1 普通信封
由水、陆路寄递信函的信封。
3.2 航空信封
由航空邮路寄递信函专用信封。
3.3 大型信封
用于寄递幅面较大或较厚信函的信封。
3.4 国际信封
用于寄往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信函的信封。
3.5 特种信封
邮政快件、特快专递、礼仪、保价等专用信封。
3.6 封舌
信封上预留的、用于封口的部分。
3.7 起墙
在信封两侧及底边增大的折叠部分。
4 品种、规格
品种及规格见表 1。
| 品种 | 代号 | 规格 | 公差 | 备注 | |
|---|---|---|---|---|---|
| 长 | 宽 | ||||
| 普通信封 | 1 | 165 | 102 | ±1.5 | |
| 2 | 176 | 110 | |||
| 3 | 176 | 125 | |||
| 4 | 208 | 110 | |||
| 5 | 220 | 110 | |||
| 6 | 230 | 120 | |||
| 航空信封 | 2 | 176 | 110 | ±1.5 | |
| 5 | 220 | 110 | |||
| 大型信封 | 7 | 230 | 160 | ±2 | 可有起墙和无起墙两种信封,起墙厚不大于25mm |
| 8 | 309 | 220 | |||
| 9 | 324 | 229 | |||
| 10 | 458 | 324 | |||
| 国际信封 | 5 | 220 | 110 | ±1.5 | |
| 7 | 230 | 160 | ±2 | 可有起墙和无起墙两种信封,起墙厚不大于25mm | |
| 9 | 324 | 229 | |||
②208mm×110mm 规格的信封只限于自动封装的商业信函用。
5 技术要求
5.1 信封一律采用横式。
5.2 信封用纸
5.2.1 信封应用不低于 80g/m² 的二号书皮纸、B 等胶版纸和 B 级牛皮纸。
5.2.2 信封用纸的技术要求应分别符合相应的 QB 1454、QB1012 或 ZB Y32 016 和 ZB Y32 014 的规定。
5.2.3 牛皮纸和书皮纸的反射率均不应低于 38%。
5.3 信封的印刷要求
5.3.1 国内信封
5.3.1.1 信封正面左上角的收信人邮政编码框格颜色应为金红色,在绿光下对底色的对比度应大于 58%,在红光下对底色的对比度应小于 32%,色泽应均匀,且不得断线。
5.3.1.2 框格位置及尺寸见附图 2.1。
5.3.1.3 信封正面右下角应印有 “邮政编码” 字样,其位置见附图 2.1。大型信封见附图 2.4。
5.3.1.4 信封正面右上角应印贴邮票的框格,框格内应印 “贴邮票处” 四个字,其位置见附图 2.1。
5.3.1.5 信封背面的右下角,应印信封的印制单位、数量、出厂日期见附图 2.2。
5.3.1.6 凡需在信封上印寄信单位和地址的必须在离右边 50mm 以内和离右边 50mm 以外离底 20mm 以上的位置。
5.3.1.7 离右边 55~160mm 以内、底边 20mm 以下的位置为条码打印区。此区应保持空白。
5.3.1.8 信封的任何地方不得印广告。
5.3.1.9 普通信封的正面可印有书写线,其位置应符合附图 2.1 要求。
5.3.1.10 普通信封除 165mm×102mm 规格外,其余各种规格均可印美术图案,其位置在信封正面离上边 30mm 以下、离底边 20mm 以上的左边,占用面积不得超过正面面积的 15%。
5.3.1.11 航空信封应印有蓝底白字的 “航空” 标志,其位置见附图 2.3。
5.3.1.12 大型信封正面印刷内容与位置见附图 2.4。
5.3.1.13 印刷框格、文字等应准确,油墨应均匀、清晰。
5.3.2 国际信封
5.3.2.1 信封正面应印有 “贴邮票处” 的框格,航空信封还应印有蓝底白字的 “航空” 标志。其印刷内容及位置见附图 2.5、附图 2.6。
5.3.2.2 信封背面的封舌内应印有指导性文字、内容见附图 2.7。
5.4 糊制要求
5.4.1 国际信封的封舌在正面的上边,其他信封的封舌应在正面的右边或上边。
5.4.2 糊制后的信封应方正、无明显倾斜。
5.4.3 信封糊制处应粘合牢固、无粘合剂外溢沾污的痕迹。
6 试验方法
6.1 第 4 章和第 5.3~5.4 条除印刷颜色的对比度外,其余各条用外观观察法和相应的量具或模板进行检查。
6.2 第 5.1 条用外观观察法检查。
6.3 第 5.2.1~5.2.2 条按 QB 1454、QB 1012 或 ZB Y32 016 和 ZB Y32 014 标准中相应的试验(检验)方法检查。
6.4 第 5.2.3 条用不低于二级精度的光学色度检测仪在 480~570nm 波长下对纸张进行测定。
6.5 第 5.3.1.1 条红方框颜色应用不低于二级精度的光学色度检测仪在 480~570nm 和 600~680nm 波长下进行检测。
7 检验规则
7.1 以交货数量为一批,样本单位为个。
7.2 交货检验抽样应按 GB 2828 规定进行。检查水平为特殊检查水平 S-3。收信人邮政编码框格的合格质量水平(AQL)为 4,其余为 6.5,采用正常一次抽样方案见表 2。
| 批量范围 | 特殊检查水平 | 样本大小字码 | 样本大小 | 合格质量水平(AQL) | |||
|---|---|---|---|---|---|---|---|
| 4.0 | 6.5 | ||||||
| S-3 | |||||||
| 151~280 | D | D | 8 | ↓ | 1 | 2 | |
| 281~500 | |||||||
| 501~1200 | E | E | 13 | 1 | 2 | 2 | 3 |
| 1201~3200 | |||||||
| 3201~10 000 | F | F | 20 | 2 | 3 | 3 | 4 |
| 10 001~35 000 | |||||||
| 35 001~150 000 | G | G | 32 | 3 | 4 | 5 | 6 |
| 150 001~500000 | |||||||
| ≥500 001 | H | H | 50 | 5 | 6 | 7 | 8 |
8 包装、标志、贮存
8.1 包装:按订货合同的要求进行包装。
8.2 标志:在信封的包装上应标有以下内容:
a. 产品名称、规格、序号;
b. 重量、体积;
c. 包装日期;
d. 印制单位。
8.3 贮存:信封应保持平整的贮存在通风干燥处,并有防潮湿和防有害物质侵蚀的措施,避免信封发生质变,影响使用。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提出。
本标准由邮电部电信传输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邮电部邮电工业标准化研究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史淑田。
本标准参考了 ISO269《信封 牌号与尺寸》。
本标准 1978 年 7 月首次发布、1987 年 3 月第一次修订。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部标准、专业标准),并因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而具备强制约束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中国标准出版社与中国劳动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答复》([1998]知他字第6号函),“国家标准化管理机关依法组织制订的强制性标准,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所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因而属于公有领域:
- 根据1962年12月4日施行、1979年7月31日停止执行的《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設技术标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在此期间,技术标准中的国家标准和部标准均具备强制性。
- 根据1979年7月3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八条,自此日起至1989年4月1日间,标准中的国家标准、部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就是技术法规,具备强制性。
- 根据1988年和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自1989年4月1日起:
-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具体而言,根据1990年《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四条、2020年《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以汉语拼音字母“GB”加上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年份号为标准代号格式的标准,是强制性国家标准。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若有直观依据时,亦可佐证该国家标准具备强制性。
- 若无法符合上述任何一项时,则该国家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标准著作权纠纷给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指出“推荐性标准不属于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但:
- 1990年7月23日颁布实施、2018年3月6日废止的《标准化法条文解释》(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2号)第十四条规定:“……推荐性标准一旦纳入指令性文件,将具有相应的行政约束力。”据此,在1990年7月23日至2018年1月1日期间被纳入指令性文件的推荐性标准,具备强制约束力,属于公有领域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指出,“但在有些情况下,推荐性标准的效力会发生转化,必须执行:(1)推荐性标准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引用,则该推荐性标准具有相应的强制约束力,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实施。……”因此,2018年1月1日以后发布且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引用的推荐性标准,也具有与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对应的强制约束力,属于公有领域文件。
该推荐性国家标准因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引用而处于公有领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