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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戰協定 (1941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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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綏軍日本軍基本協定 停戰協定
晉綏軍、日本軍
1941年9月11日

晉綏軍與日本軍互爲友軍,彼此提携,向實現共同防衞邁進,訂立協定如左:

第一條 晋綏軍及日本軍自即日起停止一切戰闘及敵對行爲,根據共存共榮之旨,努力解放亞洲民族,建立新亞洲,首先剷除共產主義之破壞工作,緊密協力。

因此,交換必要之情報及宣傳等事,並對軍事上協力。

第二條 晋綏軍自本協定締結後,早日向協定區域發展,日本軍緊密協助之。

實行上項之具體事宜,另行商議決定之。

第三條 日本軍協助晋綏軍之整備訓練及補充軍械等事,關於徵集糧秣等互相協助。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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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協定自兩方代表互相簽字之日起發生効力。

日華文各製兩份,雙方互換保存日華文各壹份。

民國三十年九月十一日
昭和十六年九月十一日
在汾陽

山西派遣軍代表 楠山秀吉㊞
晉綏軍代表 趙承綬㊞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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