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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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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5年9月11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5年/第五号
——2025年9月11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25年9月11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9月8日下午对仲裁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9月9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统一审议。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是否成立及其变更、解除、不生效、终止、被撤销或者无效,不影响已经达成的仲裁协议的效力。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合同解除是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二者不宜并列表述,建议删去该款中的“解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二、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机构主任按照仲裁规则确定的程序指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在此种情况下,仲裁机构主任除了指定仲裁员外,还可能需要确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对本条规定作相应修改。

三、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八条规定,仲裁机构主任担任仲裁员时,其是否回避由仲裁机构的组成人员集体决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在决定仲裁机构主任担任仲裁员的回避事项时,为确保公平公正,应排除仲裁机构主任参加。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上述规定中的“仲裁机构的组成人员”修改为“仲裁机构的其他组成人员”。

在审议过程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就加强本法的宣传解读、抓紧制定修改有关配套规定、支持仲裁机构提升国际竞争力等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有关方面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做好相关工作,切实保障修订后的仲裁法贯彻实施。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修订后的仲裁法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6年3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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