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 ←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4年12月21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意见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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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代表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正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有关组织和研究机构征求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召开座谈会听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负责同志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到广东等地进行调研;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同时通过代表工作信息化平台征求代表的意见。各方面一致认为,修正草案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深入总结新时代人大代表工作实践经验,拓展深化国家机关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和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丰富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内容和形式,强化代表履职的保障和监督,有利于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方面普遍赞成修正草案,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经进一步审议和修改完善后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1月26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正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代表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2月16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现将代表法修正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应当明确代表在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作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总则中增加一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以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己任,做到政治坚定、服务人民、尊崇法治、发扬民主、勤勉尽责,为建设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机关、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机关、全面担负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而积极履职。”
二、修正草案第二十五条中对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代表建议办理情况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实践中,除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外,有的国家机关、组织也就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向常委会作报告,效果很好,建议增加报告主体。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三、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在交办、督办代表建议工作中,多年来各地结合自身实际形成了不同做法,为适应这一情况,建议明确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向有关机关、组织转交代表视察调研报告,交办、督办代表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四、修正草案第三十条对定期组织县乡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作了规定。2022年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定期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与相关法律做好衔接。
此外,还对修正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并对部分条文顺序作了调整。
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各级人大代表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代表法是规范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的基本法律,对于实施宪法相关制度,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代表法作出修改是必要的、适当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并由常委会决定将修正草案提请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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