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关於决定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友好合作条約全权代表的决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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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关於决定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友好合作条約全权代表的决議
1957年3月26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一九五七年/第一号

1957年3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
关於决定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捷克斯洛伐克
共和國友好合作条約全权代表的决議

一九五七年三月二十六日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第五十三次会議通过


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一九五七年三月二十六日第五十三次会議决定派國务院总理周恩來为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友好合作条約的全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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