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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份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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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份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的决定
制定机关: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2年3月8日于北京市
(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一九八二年/第一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一九八二年/第六号
(一九八二年三月八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凌青代表我国政府于一九八一年九月十四日签署的《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份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本模板所指的决定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废止法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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