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决定
外观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决定 2003年8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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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2000年11月15日第55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同年12月12日中国政府签署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同时声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本公约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予以保留,不受该款约束。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本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本模板所指的决定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废止法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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