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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問題的条約的决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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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問題的条約的决議
1957年12月30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一九六〇年/第二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問題的条約的决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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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五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第八十九次會議通過

一九五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議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問題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問題的条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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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根据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內政的原 則,在友好合作的基础上,为了合理解决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印度尼西亚共 和国国籍的人的国籍問題,同意締結本条约,並各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特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周恩来;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特派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外交部长苏納約。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閱全权証書,認为妥善后,議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締約双方同意:凡屬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 籍的人,都应根据本人自願的原則,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印度尼西亚共 和国国籍中选择一种国籍。

具有上述两种国籍的已經結婚的妇女,也应根据本人自願的原則,在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