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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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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草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作说明
2024年11月4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5年/第二号
——2024年11月4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2024年11月4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沈春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修改代表法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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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工作,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高度,对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加强人大代表工作能力建设作出决策部署,推动人大代表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就。2021年10月,中央人大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等任务要求。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人大代表工作能力建设,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丰富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内容和形式,健全吸纳民智工作机制。2024年9月,习近平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大要讲话,对人大代表当好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各国家机关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健全联系代表的制度机制等提出明确要求。

代表法是规范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的基本法律。现行代表法是1992年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和公布施行的,2009年、2010年、2015年分别作了部分修改。这部法律的颁布施行,对规范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发挥了重要作用。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有必要认真总结新时代人大代表工作的实践经验,与时俱进修改完善代表法,进一步健全代表履职的制度机制,密切国家机关特别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同代表的联系,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强化代表履职的保障和监督,用制度体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好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制度保障。

(一)修改代表法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必然要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是党领导国家政权机关的重要制度载体。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机关,党的全面领导是人大工作的最高政治原则。人大代表作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肩负党和人民的重托,依法参加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提高政治站位,站稳政治立场,履行政治责任。中央人大工作会议文件明确提出,各级人大代表要站稳政治立场,依法履职尽责,忠诚为党分忧,忠实为民履职。修改代表法,明确各级人大代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站稳政治立场,履行政治责任,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学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对于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尽责,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二)修改代表法是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客观要求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人大代表作用的发挥,直接关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运行,直接关系人大工作质量和水平。人大代表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主要形式是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与重要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计划预算的审查批准和重大事项的审议决定,依法参加选举、表决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提出议案、建议,等等。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调研视察,参与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相关工作,通过多种形式深入了解群众诉求,通过人大渠道向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建议,也是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方式。人大代表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 行代表职务。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人大健全常委会联系代表的制度机制,加强代表对人大常委会立法、监督工作的参与,改进代表调研视察工作,加强闭会期间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有力保障代表作用的充分发挥。修改代表法,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密切同代表的联系,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同代表的联系;明确建立健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联系代表的工作机制,扩大代表对立法、监督等各项工作的参与;明确代表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跨原选举单位开展视察、专题调研。这对于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三)修改代表法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的客观要求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要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成为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这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自身建设的目标任务,也是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的重要遵循。我国各级人大代表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目前,我国277万多名五级人大代表中,近95%是县乡人大代表,很多是一线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人大代表作为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发挥来自人民、扎根人民的特点优势,代表人民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体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作出部署,其中包括“丰富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内容和形式”。多年来,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代表履职平台建设,丰富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内容和形式,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修改代表法,明确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忠实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自觉接受人民监督;规定代表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根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安排开展活动,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这对于保证人大代表忠实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四)修改代表法是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建设,为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制度保障的现实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好制度;强调要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更好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代表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法是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法律。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相继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关法律作出修改完善,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转化为法律制度规范,进一步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修改代表法,完善代表履职保障和监督管理制度,夯实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础,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有利于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有利于广泛动员和有效组织全体人民以主人翁姿态投身改革开放和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而团结奋斗。

二、修改代表法的指导思想、遵循的原则和工作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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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代表法,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总结新时代人大代表工作的实践经验,丰富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内容和形式,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加强代表工作能力建设和履职监督管理,深化代表对国家机关各方面工作的参与,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独特优势,凝聚各方面力量和智慧推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修改工作遵循的原则: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保证人大代表始终站稳政治立场、履行政治责任,保证党的领导全面、系统、整体地落实到国家权力机关履职行权的各方面全过程,确保代表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为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作用,不断丰富国家机关联系代表、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内容和形式,充分发挥代表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三是,充分总结近年来各级人大代表履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代表工作的实践经验,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实事求是,对实践证明可行、确有必要修改的予以修改完善;属于可改可不改的,一般不作修改。四是,遵循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同时与近年来新修改的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和选举法、立法法等法律做好衔接。

代表法修改列入了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根据立法工作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代表工委于2024年初组成修法工作专班,启动代表法修改工作。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和实践要求,全面梳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做好新时代人大代表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要求。二是,深入总结新时代人大代表工作的实践经验,组织对代表法修改有关问题开展专题研究,梳理总结近年来与代表法有关的议案、建议和法律询问答复。三是,向中央有关部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分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发函,征求对代表法修改的意见建议。四是,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省级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基层群众的意见建议。五是,到浙江、江西、新疆等地进行调研,深入了解近年来人大代表履职和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代表工作的新实践新经验。六是,在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代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中央有关部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2024年10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对代表法修改的主要问题进行专门研究。经反复研究和修改完善后,形成了代表法修正草案。

三、代表法修正草案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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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修正草案共32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充实总则部分规定

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突出对代表履职的政治要求。一是与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相衔接,明确人大代表的任期。二是贯彻落实宪法规定,体现新时代党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明确代表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三是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明确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原则要求,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忠实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四是明确代表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责,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忠于宪法,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尊严、权威,坚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五是完善代表的权利义务有关规定,增加规定: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各项履职活动”;“履行参加选举和表决的法定职责”,“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觉遵守社会主义道德”。

(二)拓展和深化“两个联系”制度机制

贯彻党中央关于密切国家机关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的要求,总结实践经验,完善相关制度机制。一是明确国家机关联系代表的原则要求,增加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密切同代表的联系,加强代表工作能力建设,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二是进一步完善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丰富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内容和形式,增加规定:代表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根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安排开展活动,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三是进一步完善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制度,明确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同本级人大代表保持联系,建立健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联系代表的工作机制,扩大代表对立法、监督等各项工作的参与,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明确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联系代表的有关要求。四是完善“一府一委两院”联系代表制度,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统筹安排,可以邀请代表参与相关工作和活动,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i|(三)完善人大代表工作能力建设有关规定

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代表工作能力建设的要求,与有关法律、决定相衔接,明确代表工作机构及其职责。一是增加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工作委员会,作为常委会的工作机构。二是明确代表工作委员会在转交代表视察、调研报告等方面的职责。三是增加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年度代表工作计划;年度代表工作计划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四)完善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有关规定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是代表履职的集中体现。结合近年来代表在大会会议期间依法履职的实际做法,完善有关规定::一是进一步明确代表在大会会议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明确代表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读拟提交大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和报告,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二是明确严肃会风会纪相关要求,增加规定: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遵守会议纪律,保持良好会风。三是根据实践做法,增加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或者根据实际需要组成代表团。四是与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等法律相衔接,完善代表投票和表决制度,明确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表决,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五)完善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有关规定

人大代表参加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是代表依法履职的重要方式。结合近年来的实践做法,进一步规范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一是完善代表小组的组成,明确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根据地域、领域等”组成代表小组。二是贯彻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实践做法,增加规定:根据安排,设区的市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也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跨原选举单位进行视察、开展专题调研。三是在现有代表视察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增加对代表专题调研的要求,明确代表参加专题调研活动时,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四是进一步扩大代表对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参与,增加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可以应邀参加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的座谈会、论证会、评估会、听证会等。五是明确县级人大代表可以列席原选区所在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六)完善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有关规定

—是根据地方的意见,与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相衔接,明确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国家根据需要给予往返的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或者补贴。二是增加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健全代表履职网络平台,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加强履职学习等提供便利和服务。三是完善代表履职学习的内容,增加规定:代表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全面熟悉宪法和法律、代表履职基础知识和应用知识,以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各方面知识;明确乡镇人大代表应当参加上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的代表履职学习。四是根据实践做法,增加规定:身体残疾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给予必要的帮助和照顾。五是加强代表履职宣传工作,增加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代表依法履职、发挥作用的典型事迹,展现代表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

(七)完善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机制

根据实践做法,与有关法律规定相衔接,保障代表依法提出议案建议,提高议案建议办理工作质量,更好发挥代表作用。一是完善代表议案办理机制,增加规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在研究、审议的过程中,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并及时通报议案研究、审议的情况。二是完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督促和报告制度,明确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由代表工作委员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由乡镇人大主席团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三是明确代表建议的重点督办机制,增加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可以确定重点督办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督办。

(八)完善代表履职监督管理有关规定

强化代表的履职监督管理,一是明确代表的政治责任,增加规定:代表应当站稳政治立场,履行政治责任,加强思想作风建设,自觉接受监督,自觉维护代表形象。二是完善代表履职报告制度,在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的现行规定基础上,增加规定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明确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记录代表履职情况,公示代表基本信息和履职信息。三是进一步明确代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预执法或者变相从事商业活动牟取个人利益。四是根据实际做法,在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中增加规定“被责令辞职”。

(九)适应监察体制改革需要补充相关内容

根据宪法、监察法的规定,与全国人大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相衔接,对监察委员会的有关内容作了补充完善。一是在人大代表参加选举和罢免国家机构领导人员的规定中增加“监察委员会主任”有关表述。二是在代表依法提出质询案的对象范围中增加“监察委员会”有关表述。三是明确监察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并对个别条文顺序作了调整。

代表法修正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也可能在其他管辖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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