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草案)》的说明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草案)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草案)》的说明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国家原子能机构主任张克俭受国务院委托作说明 2024年4月23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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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原子能机构主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编辑]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原子能事业和涉核领域法律体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指出完善涉核领域法规体系十分重要,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顶层设计,确保核事业安全有序发展。李强总理强调,要加快推进核领域科研生产体系建设,加强安全监管。
原子能事业关系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1955年,党中央作出发展我国原子能事业的战略决策。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原子能科技工业体系,核电安全稳步发展,核燃料循环产业建设加快推进,核技术应用日趋广泛,为促进科技进步和产业提升做出了重要贡献。与此同时,我国积极履行国际义务,加入原子能领域有关公约,为推动原子能和平开发与利用、防止核武器扩散、促进原子能国际合作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原子能事业快速发展,我国相继颁布了十余部主要涉核法律法规,对核安全、放射性污染防治等专门领域作出具体规定,但由于缺少统领性基础法律,不利于强化顶层设计与更好统筹原子能事业发展和安全。从国际经验看,用法律手段规范和促进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是核大国和开展原子能和平利用活动国家的普遍做法。因此,我国有必要制定原子能法,促进原子能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维护我国负责任核大国形象。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原子能机构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送审稿)》,司法部广泛征求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进行实地调研。在此基础上,司法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原子能机构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总体思路
[编辑]《草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秉持原子能事业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底线思维与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二是规范和促进原子能产业发展,为推进科技进步、提升原子能产业质量和竞争优势、增强我国综合国力提供法律保障;三是增强立法协同性,与核安全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做好衔接。
三、主要内容
[编辑]《草案》共8章53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原子能和平开发与利用的原则要求。一是规定从事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底线思维与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二是规定原子能科技与产业发展,应当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
(二)明确监督管理体制。规定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职责,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相应职责。
(三)推动原子能研发和利用。一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在科学技术奖励、产业发展、财政、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二是明确原子能研发的总体要求,规定国家加强原子能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强化基础研究,探索前沿技术,促进原子能领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三是明确国家加强原子能科研条件保障能力建设,制定并实施原子能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专项规划,加强原子能领域科学技术规划计划的衔接。四是突出原子能利用,支持在工业、农业等领域和平利用原子能,规范和促进核反应堆应用和核技术应用,坚持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
(四)规范核燃料循环体系建设。一是规定建立完整的核燃料循环体系,明确统筹核燃料生产能力布局,规范核燃料循环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二是对核燃料循环体系各环节及要求作出具体规定,包括铀(钍)矿勘查开发、核燃料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乏燃料贮存、运输和后处理等;明确核燃料循环设施退役费用的承担主体和使用方式;规定对放射性废物实行分类管理和安全处理处置。三是规定加强放射性物品运输通道及装备体系建设,对运输企业和运输过程严格监管。
(五)加强安全监督管理。一是明确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中信息公开和与公众沟通的要求。二是明确从事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必须严格落实核安全责任,并对核安全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作了规定。三是对应当遵守的辐射防护、核安全保卫、核材料管制等义务作了明确要求。四是对核事故应急作了专门规定,并明确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核事故。
(六)完善进出口管理和国际合作机制。一是明确国家履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义务,鼓励和支持和平利用原子能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二是明确加强原子能领域进出口管理工作,规定国家对核以及核两用物项出口实行严格许可管制。三是明确核进口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核进口承诺义务。四是规定除法定情形外,禁止将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入我国境内或者经我国境内转移。
(七)严格法律责任。一是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职行为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二是对擅自从事核燃料生产经营活动、未履行核安全保卫和核进口承诺义务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三是与有关法律规定衔接,明确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本法未作行政处罚规定,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四是规定国家建立核损害责任制度。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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