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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抵制海外反动宣传和政治渗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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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抵制海外反动宣传和政治渗透的通知
中办发〔1989〕9号
1989年8月25日

平息北京反革命暴乱以来,西方及港台的新闻机构对我大肆造谣,恶毒攻击,并通过各种途径将其反动宣传品向我境内传播。美国新闻署为加强反动宣传,于暴乱期间,将其环球电视图像发送到我国上空。美国和港台一些广播公司制作了大量反动录像带,准备向我境内传播。在美成立的“旅美新闻从业者协会”出版了《新闻自由导报》,声称要“突破中国大陆新闻封锁,以各种方式把学生民运消息和中共血腥镇压真相传遍中国大陆”。美国东部地区的“中国信息联络中心”扬言要发起世界性的“大输血运动”,利用各种“管道”向我渗透。个别香港贸易公司公开登报,表示可提供广东省一些机构的传真号码,以便通过这个途径将海外反动宣传传到内地。

针对以上情况,党中央、国务院已责成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海关总署等部门分别研究制定抵制海外反动宣传和政治渗透的具体措施。在上述部门的规定或通知下发之前,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订有刊载反动内容的海外报刊的单位,要重新审查并制定严格的阅读、管理和使用规定,不得擅自复印或扩散,非工作必需人员不得阅读。

二、拥有可以接收国外和港台电视卫星节目装置的单位,确属工作需要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接收有关节目;非工作必需的部门,应立即停止接收国外和港台电视节目。所有涉外宾馆应一律停止接收和播放国外和港台电视节目;至于这些节目中可能有的商品信息是否可播放问题,按照广播电影电视部等部门即将制订的规定办理。

三、拥有电话传真设备的单位,应对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作出明确规定,禁止设备使用和管理人员利用传真设备接收和发送反动宣传品,已收到的要立即上缴当地公安部门。

四、各地区、各部门接到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和海关总署等部门发布的规定或通知后,要尽快传达,并按规定或通知的要求,对本单位的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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