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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师北伐紧急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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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师北伐紧急通告
作者:孫文
1922年3月11日

(一九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照得民国肇造,十有一年,内治不修,外患日亟,政变纷乘,民生凋敝。徐逆窃权僭号,国人尤所痛心;近且引用帝孽,互相狼狈,卖国鬻路,甘丧主权,驱人民于水深火热之中,置国家于累卵覆巢之地。全国志士,引为深忧。

本大元帅上体国势,下察舆情,非扫除元凶,不足于清障碍,非发扬民治,不足于应潮流。是以数月于兹,筹定方略,搜讨军实;本百折不回之志,作一劳永逸之图,业经成立大本营分处办事,各专责成。其兵站一部,及所管征发夫役输送事项,尤赖地方官绅互相为理,动员在即,筹备宜先,行将自桂出发,取道长岳,会师武汉,直抵幽燕。凡所经县境地方官厅,对于兵站所需夫役、品物等项,务宜联合绅耆,协同妥办,毋得稍存诿卸,致碍进行。各该部队,则向兵站处核实领给,照章支配,勿许再向民间搜求,致兹纷扰。

本大元帅负国民付托之重,尽拨乱反正之责,誓达统一之目的,期奠国基于巩固。期尔百官人民,共体此意,戮力同心,其在事出力有劳足录者,得予从优叙奖;其临事规避或竞抗违者,查明分别惩罚。除将夫役征发令另案公布外,尔地方官人民等,各宜激发热诚,分担义务。本大元帅有厚望焉。 十一日

据上海《民国日报》一九二二年三月二十日《大总统出师北伐通告》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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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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