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清东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琼9030刑初46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清东,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黎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21年4月24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5月7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21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琼中检刑诉[202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清东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5月11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春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清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4月15日中午,被告人刘清东在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长征镇新平村委会从事建筑工作结束后,在村里吃饭期间喝了两瓶啤酒后继续从事建筑工作。当天18时许,被告人刘清东工作结束后,留在新平村委会里与村民一起吃饭饮酒。大约22时许,被告人刘清东饮酒吃饭结束后便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从新平村委会出来准备回家休息。当日23时整,被告人刘清东驾驶摩托车行驶至琼中县长征镇(牛营线52km)路段时被琼中县公安局在此执勤的民警拦截检查,现场经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98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刘清东的血样检验出酒精,其浓度为20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被告人刘清东具有相应驾驶资格证,准驾车型为E,当前状态为逾期未换证。
被告人刘清东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清东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刘清东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且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刘清东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愿意接受处罚,且预先缴纳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刘清东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清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审判员 | 林俊 | |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 ||
| 书记员 | 王海磊 |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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