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刘燕茹、金金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刘燕茹、金金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1日于内蒙古自治区
本文文本导入自caseopen.org存档数据集(HTML上网稿);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原始页面(需登录查看)。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内0826民初902号

··

原告:刘燕茹,女,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打工,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三喜,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刘燕茹丈夫。

被告:金金海,男,200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公司,营业场所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陕坝镇将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6817410370G。

法定代表人:尚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畅炳通,该公司职工。

原告刘燕茹与被告金金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燕茹,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畅炳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金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燕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保险公司、金金海共同赔偿原告刘燕茹医疗费14915.45元、误工费84天×217元=18228元、护理费84天×137.39元/天=11540.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400元、电动车损失2000元,以上共计55084.21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22日,被告金金海驾驶蒙L×××××号小型客车沿迎宾街行驶至杭锦后旗陕坝镇迎宾街石化加油站丁字路口南50米路段时,与骑电动车的原告刘燕茹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刘燕茹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杭锦后旗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金金海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刘燕茹不负本起事故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划分无异议。不认可误工期、护理期,该期限超过三期鉴定期间。被告金金海驾驶的蒙L×××××号小型客车在我公司投保一份交强险和一份10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我公司给原告垫付3600元。

被告金金海未作答辩。

对原被告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认定如下: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证据系杭锦后旗交警大队出具的,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予以采信;2.杭锦后旗医院住院结算发票、门诊收费报销凭证,该证据系原告就诊的医疗机构出具,并加盖医院公章,为正规医疗费发票,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3.杭锦后旗医院交款凭证,该证据非正规医疗费发票,无法证明其真实性,不予采信;4.杭锦后旗医院住院病历、用药清单、影像诊断报告、诊断证明书,该组证据系原告就诊的医疗机构出具,能够真实反映原告治疗情况,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5.工资表、工资证明,该证据由原告刘燕茹工作单位出具,加盖工作单位工作,能够证明原告刘燕茹在事故发生前收入情况,但无法证明事故发生后原告刘燕茹存在的误工损失,是否停发工资等情况,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信。6.支付清单,该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保险公司现行支付原告刘燕茹3600元,且原告刘燕茹认可该垫付情况,予以采信。

根据对证据的认定,确认事实如下:2020年7月22日,被告金金海驾驶蒙L×××××号小型客车,沿迎宾街行驶至杭锦后旗陕坝镇迎宾街石化加油站丁字路口南50米路段时,与骑电动车的原告刘燕茹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刘燕茹受伤,

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杭锦后旗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金金海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刘燕茹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刘燕茹在杭锦后旗医院住院治疗84天,经诊断为跖骨骨折、膝关节损伤,支出医疗费14750.45元。被告金金海驾驶的蒙L×××××号小型客车在我公司投保一份交强险和一份10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刘燕茹受伤后,被告保险公司给原告垫付3600元医疗费。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健康权,过错侵害他人人身,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金金海驾驶的蒙L×××××号小型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一份10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原告的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的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认可误工期、护理期,该期限超过三期鉴定期间。被告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对该辩解理由不予采纳。原告刘燕茹提供的误工证据虽未采信,但其在住院期间必然存在误工损失,误工费按照2019年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工资标准137.4元/天计算。护理费原告未提供护理人员信息,但其住院期间必然需要他人护理,护理费按照2019年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工资标准137.4元/天计算。原告刘燕茹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车辆损失,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的各项损失核定为:1.医疗费,为14750.45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为84天×100元/天=8400元;3.误工费,为84天×137.4元/天=11541.6;4.护理费,为84天×137.4元/天=11541.6,原告请求11540.76,以其请求为限,以上共计46232.81元,核减被告保险公司已经垫付的3600元,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刘燕茹42632.81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刘燕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42632.81元;

二、驳回原告刘燕茹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的履行期限为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7元,减半收取计589元,由原告刘燕茹负担13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公司负担4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何索尧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庆庆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也可能在其他管辖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