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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咨大理院暫定司法官蒞庭服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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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咨大理院暫定司法官蒞庭服色文
中華民國司法部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8月28日
公布於元年總壹字第18號
推事檢察官律師書記官服制令 →
本作品收錄於《政府公報 (北洋政府)》

民國元年8月30日《政府公報》第122號

元年總壹字第十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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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在法官制服尚未擬定公布,所有司法官蒞庭服色,暫用藍色長袍、青色對襟、長袖馬褂,以示劃一,而免紛歧。此咨。

中華民國元年八月二十八日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5月至民國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報》(北洋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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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非現行條文,依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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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印发《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办[1999]18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档)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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