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11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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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117號 釋字第118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
釋字第119號

解釋字號[编辑]

釋字第 118 號

解釋日期[编辑]

民國 55年12月7日

解釋爭點[编辑]

釋43號更正裁定以原判決推事參與為必要?

資料來源[编辑]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彙編 第 279 頁

解釋文[编辑]

  本院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之更正裁定,不以原判決推事之參與為必要。

理由書[编辑]

  本院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所稱得以裁定更正之刑事判決,係以該判決中之文字顯屬誤寫者而言。此項更正,既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其裁定自不以原判決推事之參與為必要。

相關附件[编辑]

附最高法院呈一件附件一件

最高法院呈[编辑]

  查刑事更正判決錯誤之裁定是否必須原參與審理之推事為之始為合法
事關法律疑義理合呈請鈞院發交大法官會議解釋示遵
  查刑事更正判決錯誤之裁定是否必須原參與審理之推事為之始為合法
有下列兩說甲說必須參與審理之推事為之裁定蓋此項更正裁定不失為原判
決之一部分應以參與審理之推事參與裁定方為適法如以未參與該案審理之
推事參與裁定自屬刑事訟訴法第三百七十一條第十三款之違背法令(參照
本院54臺上字第一一五三號判決)乙說無須原參與審理之推事為裁定蓋
刑事訴訟法本無以裁定更正判決錯誤之規定如係文字錯誤而已經宣示或送
達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依刑事訴訟第一百九九條由原審法
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係根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之解釋而
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更正裁定雖非參與原判決之推事亦得參與
(參照本院廿三年抗字第二一七三號判例)良以此係非基於言詞辯論之裁
定本無參與基礎辯論之可言且此項更正裁定既可隨時為之無時間之限制若
時間稍久至發現錯誤時原參與辯論及判決之推事已離職或其他原因無法參
與此項更正裁定者事所常有故無論在法理或事實言均不能限制必須原參與
審理辯論之推參與此更正之裁定甲說理由似與鈞院解釋有所出入理合呈請
鈞院察核提交大法官會議解釋

相關法條[编辑]

刑事訴訟法 第 40 條 ( 34.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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