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26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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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263號 釋字第264號
制定机关: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
釋字第265號

解釋字號[编辑]

釋字第 264 號

解釋日期[编辑]

民國 79年7月27日

解釋爭點[编辑]

立法院就預算案為增加支出之提議違憲?

資料來源[编辑]

司法院公報 第 32 卷 9 期 1-2 頁

解釋文[编辑]

  憲法第七十條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旨在防止政府預算膨脹,致增人民之負擔。立法院第八十四會期第二十六次會議決議:「請行政院在本(七十九)年度再加發半個月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以激勵士氣,其預算再行追加」,係就預算案為增加支出之提議,與上述憲法規定牴觸,自不生效力。

理由書[编辑]

  按憲法規定,行政院應提出預算案,由立法院議決之,旨在劃分預算案之提案權與議決權,使行政院在編製政府預算時能兼顧全國財政、經濟狀況與年度施政計畫之需要,並為謀求政府用度合理,避免浪費起見,委由代表人民之立法院議決之,以發揮其監督政府財政之功能。為貫徹上述意旨,憲法第七十條明文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以防止政府預算膨脹,致增人民之負擔。立法院第八十四會期第二十六次會議決議:「請行政院在本(七十九)年度再加發半個月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以激勵士氣,其預算再行追加」,乃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為增加支出之提議,雖係以委員提案方式作成,實質上仍與前述憲法規定牴觸,自不生效力。

相關附件[编辑]


抄行政院聲請函
行政院函 七十九年二月十日
(79)台規○二五○五號
主旨:立法院函送該院第八十四會期第二十六次會議決議:「請行政院在本(七十九)年度再加發半個月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以激勵士氣,其預算再行追加」,與憲法第七十條規定有無牴觸發生疑義。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請查照轉請貴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惠復。
說明:
一、依立法院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七八)台院議字第三二○六號函送該院第八十四會期第二十六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查立法院於七十八年十二月廿九日第八十四會期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本院函送「七十九年度中央政府追加(減)預算案」以配合七十九年度加發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時,黃委員河清等十三人以臨時提案方式,提請該院院會決議:「請行政院在本(七十九)年度再加發半個月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以激勵士氣,其預算再行追加。」
三、自立法院作成上開決議後,迭據輿情及學者、專家論評,多認為「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為憲法第七十條所明定。前開立法院請行政院在本年度再加發半個月公教人員年終獎金,其預算再行追加之決議,涉及政府支出之增加,而與憲法第七十條規定不無牴觸之嫌,且認為立法院上開決議係於審議行政院送請審議「七十九年度中央政府追加(減)預算案」之同時臨時提案通過者,決議文內亦敘有「其預算再行追加」字權,本質上自屬增加預算支出。
四、本院對於改善公務人員待遇,一本制度化、標準化之原則,力求合理提高,以激勵士氣。本院編列八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擬將公務人員待遇再度調高,以後年度並將逐步調整,以建立合理之待遇制度,足見本院對公務人員待遇之重視。
五、按立法院上開決議,本院基於尊重他院職權之旨,本應慎加配合,惟為七十九年度再加發半個月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而辦理再行追加預算,勢須增加政府之支出,衡諸輿情論見,事關憲法第七十條之適用疑義,本院為避免牴觸憲法,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函請惠予轉請貴院大法官會議解釋。
六、檢附立法院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七八)台院議字第三二○六號函與附件及有關部分報導影本各乙份。
院 長 李 煥
附 件:立法院函 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78)台院議字第三二○六號
主旨:本院第八十四會期第二十六次會議決議:「請行政院在本(七十九)年度再加發半個月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以激勵士氣,其預算再行追加。」,請查照。
說明:
一、本院委員黃河清等十三人臨時提案,經院會討論決議如主旨。
二、檢附本院公報新聞稿第四四六六號壹份。(前開會議紀錄載於本院公報第二三二○號另行送達)
院 長 劉 闊 才
(本聲請函其餘附件略)

相關法條[编辑]


中華民國憲法 第 70 條 ( 36.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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