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4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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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04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04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05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9年8月1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752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432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承租人將其承租之耕地一部變更原狀,佔為己有者,出租人之所有權雖不因之而喪失,但既使出租人失其間接占有人之地位,土地所有權即已失其從來之圓滿狀態,不得謂承租人非違反民法第四百三十二條之規定,出租人自得依土地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五款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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