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9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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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8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39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39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1年9月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74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 條 ( 24.01.01 )
     陸海空軍刑法 第 6 條 ( 26.07.02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中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依該公司規程第四條規定,係由交通部與其他政府機關或商業機關分認股本所組織,自屬官商投資合辦之公司,其所營之業務,即係私營商業,並非國營事業機關,其在該公司從事業務之油庫材料伕及小工(即雜工),即非刑法上之公務員。至在該公司服務之青年服務大隊官長隊員,除原有軍人身份者外,不得認為軍人或刑法上之公務員,本院院字第二○四六號第二○八四號關於該公司司機及機工之解釋,應予變更。惟依特種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組織之公司,其服務人員執行職務而有貪污行為者,依懲治貪污暫行條例辦理,業經國民政府三十一年三月七日渝文字第三○三號令飭有案,該公司既係依特種股份有限公司條例所組織,則該公司之油庫材料伕小工及青年服務大隊官長隊員如因執行該公司業務而有貪污行為者,均應依懲治暫行條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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