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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66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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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66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66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66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3年3月2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2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耕地經所有人出典後,由典權人出租者,土地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及土地法施行法第三十七條所稱之出租人為典權人,而非所有人,典權人出賣其對於耕地之典權時 (參照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九百十七條第一項) ,承租人依土地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之規定,有優先承買之權,土地法施行法第三十七條之通知,應由典權人為之,所有人出賣耕地時,典權人聲門提出同一之價額留買者,依民法第九百十九條之規定,所有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承租人則無優先承買之權,所有人自不必為土地法施行法第三十七條之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