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78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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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77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3年11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33 頁 | |
被告所犯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之未經裁判案件,其減刑標準應比照減刑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辦理,已見院字第二七七七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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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3年11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33 頁 | |
被告所犯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之未經裁判案件,其減刑標準應比照減刑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辦理,已見院字第二七七七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