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5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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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45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5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5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0年3月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80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765、769、770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官署對於人民向其承佃之土地,雖有永不升租退佃及得自由當賣之表示,仍係所有權之行使,其所謂得自由當賣者,自係指人民承受之佃權而言,並非為所有權之拋棄,至地稞乃使用土地之地租,不問稞額多寡與公益附加捐等絕不相侔,惟人民對於官署,若久未繳納地稞以所有之意思和平繼續占有業已多年,應注意民法物權編第七百六十九條、第七百七十條,及物權編施行法第七條、第八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