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51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85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85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85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2年1月3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46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119、1140、1144 條 ( 19.12.26 ) |
妻依民法第一一四四條繼承夫之遺產,即屬妻之所有,帶產出嫁,并無何種限制,至無嗣之寡媳及其收養之子女,關於其翁姑之遺產,依民法第一一四零條并無為其夫或為其養父母代位繼承之權,但得依民法第一一四九條酌給遺產。又女子之於父母,依法固應負扶養義務,惟其扶養應以其私人之經濟能力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