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64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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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96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2年8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40 頁 | |
土地徵收法第二十四條所謂農工商等法定團體,固不以工會、農會、商會為限,即其他團體,但使合於民眾團體組織方案所規定之程序者,均為法定團體,可以指定其選派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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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2年8月2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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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法第二十四條所謂農工商等法定團體,固不以工會、農會、商會為限,即其他團體,但使合於民眾團體組織方案所規定之程序者,均為法定團體,可以指定其選派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