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79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解字第327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279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28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0月2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41 頁
相關法條:陸海空軍刑法 第 6 條 ( 26.07.02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國民兵團自衛隊官兵,及該團督練員之護兵,除其中正式軍校出身曾授武職者外,皆不能視同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