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6年4月8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5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辦理關於市縣議員選舉事務之人員,在市縣參議員選舉條例,既無停止其在該選舉區域內被選舉權之規定,此項被選舉權,自不能予以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