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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3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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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3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431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43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4月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5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辦理關於市縣議員選舉事務之人員,在縣參議員選舉條例,既無停止其在該選舉區域內被選舉權之規定,此項被選舉權,自不能予以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