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2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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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928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929號解釋》
院解字第3930號
解釋日期:民國37年4月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4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在淪陷區內主持某團體,縱其所主辦者係救濟業務,既有會同偽治安維持會觀迎敵軍之行為,即不能不認為曾在偽組織所屬機關團體服務,該主持人應依懲治漢奸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於一定年限內停止其為公職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