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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402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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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402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4029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403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33 頁
相關法條:公務員服務法 第 14 條 ( 36.07.1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原函所稱四川省農業公司機械公司運輸公司省立科學教育館之職員,如非委派以上之文職,固未嘗不可當選為省市縣等參議員,至可否兼任參議員,應分別情形定之,如為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依同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自不得兼任,即非此項人員亦須經其監督機關准許始得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