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4029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402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22日 |
原函所稱四川省農業公司機械公司運輸公司省立科學教育館之職員,如非委派以上之文職,固未嘗不可當選為省市縣等參議員,至可否兼任參議員,應分別情形定之,如為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依同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自不得兼任,即非此項人員亦須經其監督機關准許始得兼任。
←司法院院解字第402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4029號解釋》 |
司法院院解字第403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22日 |
原函所稱四川省農業公司機械公司運輸公司省立科學教育館之職員,如非委派以上之文職,固未嘗不可當選為省市縣等參議員,至可否兼任參議員,應分別情形定之,如為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依同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自不得兼任,即非此項人員亦須經其監督機關准許始得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