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4055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院解字第4054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4055號解釋》
院解字第4056號

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52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某甲受縣政府委託寄存賦穀掯不交還,如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應成立懲治貪污條例第三條第二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