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今後處理案件應注意的幾個問題的通令
| ← | 關於騎馬䭾騾組織放靑減料及草料供給規定的聯合命令 | 各縣今後處理案件應注意的幾個問題的通令 法行字第一號 綏蒙政府 中華民國38年(1949年)5月21日于豐鎭 |
爲規定各縣一年以上徒刑犯一律送監獄執行的通令 |
按綏遠省人民政府秘書處編印、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九月出版的《綏遠省人民政府法令𢑥編》一九四九年版第一集第145—146頁錄入。根據刊登於《綏遠省人民政府法令𢑥編》開頭,綏遠省人民政府秘書處八月三十一日所作《前言》,「彙集時因人力所限,未能詳細審閲整理,倉促付印,錯誤之處難免,望各級政府多提意見,以便今後改正。」參見刊登於《綏遠省人民政府法令𢑥編》,華北人民政府六月十三日發出的令,自卽日起綏蒙政府改爲綏遠省人民政府。 |
令各縣󠄀縣󠄀政府:
查各縣󠄀處理案件,一般很草率,不深入調查,不注意搜集證據,不詳細審訊及記錄口供,不全面細心的分析硏究,甚至個別縣󠄀不經批准,擅自處決人犯。爲了堅决克服這些現𧰼,各縣󠄀領導上應適當重視這一問題,採取認眞負責的嚴肅態度,建立人民民主所必要的正規手續,更加審愼的處理案件,茲遵照華北人民政府幾次命令的規定,參酌綏蒙具體情󠄁况特擇要確定如下:
一、縣󠄀政府爲初審機關,凡在該縣󠄀區域內發生之一切案件,爲了處理方便,不論任何人(野戰軍及軍區部隊除外),一律統歸所在地縣󠄀政府受理,不得推諉亂送,個別重大或特殊案件,確實認爲必要時,呈經本府核准後,方得移轉管轄。
二、要案辦好,首先必須實事求是,澈底搞淸案情󠄁。因此要深入當地群衆,詳盡的搜集可靠證據,聽取群衆正確意見,客觀全面的分析硏究,具體分別是非輕重,務使證據確切,絕不能道聽途說,粗枝大葉,或是主觀的猜󠄀測臆斷。特別禁止肉刑或指名問供。
有關的物證,必須妥爲檢查保管,並擇要記載入卷,任何人不准扣留或損毀。證人及當事人供述應盡量照原話紀錄,問完後當面宣讀, 聽任本人增删修改,令其簽名或捺手指印。
三、判决要根據人民政府及人民解放軍所頒發的各種綱領、法令、條例、决議等,不得援引國民黨的六法全書及其他反動法律。製作判决書,正式宣佈。如當事人不服,問明理由,愼重檢討,如有疏漏不當之處,應卽重行調查或改正,如認爲有不妥善之處,應令其向本府上訴,不得强制其接受,做到不放縱壞人,不寃枉好人。
四、各縣󠄀審判下列案件,必須經本府覆核批准後方得執行。
甲、戰犯奸特等反革命案件。
乙、人命案件。
丙、盜匪案件。
丁、判處死刑及三年以上徒刑案件。
戊、其他有關政策法令原則問題需要愼重考慮决定的重大民刑事案件。
覆核手續:先由縣󠄀政府正式宣判,如當事人聲明不上訴或已過上訴期限時,即連同全部卷判,呈送本府覆核。請󠄁求上訴者󠄁按上訴手續辦。死刑案件暫規定先不宣判,一律經本府轉呈華北人民政府批准後,再行宣判,但應給予被吿最後的申辭機會,如發現判决的事實或理由確有重大出入,須重行考慮時,應暫緩執行,呈報本府,以便决定更審或上訴。
五、為了愼重處理案件,正確的執行政策法令,各縣󠄀可以組織裁判硏究委員會,帮助硏究案情󠄁,决定罪刑。司法科長爲主任委員(無科長由縣󠄀長代),主審員縣󠄀長、公安局長及選聘之工、農、婦等民衆團體主要負責人爲固定委員,開會時對於該項案件關係不大之委員可以不參加,選任其他有關之機關團體主要負責人爲臨時委員。出席委員滿五人,卽可開會。
裁判硏究委員會只討論已經專人審理過的死刑,五年以上徒刑及其他重大案件,其餘案件均由主審員提出處理意見,經行政負責人核准卽可宣判。討論中如發生原則上的分歧,應展開爭論,不應強求一致。但最後應按民主集中制原則决定,於呈送覆核時,將爭論者󠄁的職別姓名及其不同意見和理由一併詳報。
以上規定,各縣󠄀應深入討論,檢查過去,訂定具體辦法,切實執行。
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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