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德斌与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大石桥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
| 周德斌与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大石桥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3日于四川省眉山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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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7)川1403行初20号
原告周德斌,男,生于1965年12月23日,汉族,户籍所在地眉山市东坡区,现住眉山市东坡区。
被告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大石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岷江大道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7017716747328。
法定代表人李福明,主任。
委托代理人邓传芳,系该办事处工作人员。(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任珂,四川同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周德斌诉被告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大石桥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大石桥街道办事处)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2017)川1403行初10号行政裁定:对起诉人周德斌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周德斌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3作出(2017川14行终28号行政裁定:一、撤销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7)川1403行初10号行政裁定书;二、指令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批复》(法【2015】390号),于2017年6月5受理后,于2017年6月9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3日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周德斌,被告大石桥街道办事处的负责人黎炳剑及其委托代理人邓传芳、任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大石桥街道办事处于2016年12月9日发出《天盛长岛小区关于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公告》(第1号)(以下简称,《第1号公告》)。该公告载明“天盛长岛小区全体业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大石桥街道江公社区江公街28号的天盛长岛小区已具备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现拟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成立的筹备工作。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19人,由街道办事处代表1名、房管部门代表1名、社区代表1名、建设单位代表1名、业主代表15名组成,组长由大石桥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街道办事处、房管部门、社区及建设单位代表由其单位委派;参加筹备组的业主代表由业主联名推荐或自荐产生,以物业类型、楼栋等为单位,联名推荐或自荐产生15名业主代表。筹备组成员共同完成成立业主大会的任务。……二、推荐报名条件。(一)推荐人和自荐人须具有小区业主资格;(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三)模范履行业主业务,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等;(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并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组织协调能力;(五)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内任职……”。
原告周德斌诉称,由于天盛长岛物业公司严重违背物业服务协议,在物业服务过程中不作为,造成物业服务的严重瑕疵,导致大多数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据物业公司经理唐彪提供的信息,天盛长岛有60%的业主欠物业服务费,我也是这60%之一人。被告发布的《公告》中报名条件的第(三)条剥夺了大部份业主进入筹备组的权利,这样成立的筹备组的合法性和代表性将受到质疑。如果在下一步业委会的选举中,再剥夺这60%的业主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样成立的业委会显然是不具有合法性的。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业主享有的权利“(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委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这种权利的获得条件是权利人具有房屋所有权即可。同时,在《物业管理条例》中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的义务之一有“(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但应理解为之前题是物业服务公司按约完成了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物业服务内容,业主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如果物业不提供物业服务或物业服务有严重瑕疵,甚至严重侵害了业主的权益,业主还有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吗?刑法上一个执法理念是“疑罪从无”,同样,在民事上,只看没按时交纳物业费的结果,而不问其原因,就断定业主不履行义务是不符合法制精神的。所以,非经法院审理确认,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服用,就不能断定业主没履行义务。
即便是业主没履行按时交纳物业费用的义务,也不能剥夺业主享有业委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因为这两个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欠费是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合同纠纷,物业公司可以通过起诉业主维护自己的权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欠费问题。物业公司和业主是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他们的欠费是经济纠纷,权利和义务由《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调整,这种纠纷自然不应剥夺业主享有的业委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纠纷应是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根据物业服务协议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予以解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即使未履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也不应剥夺具有房屋所有权人的业主的业委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何况原告小区未交纳物业费的业主并未经法院审理确认为恶意欠费,未尽义务。被告《公告》中剥夺欠费业主进入筹备组的条款更应予以删除。请求:1、判令被告撤销2016年12月9日发布的《第1号公告》对公告中推荐报名条件第(三)条删除后重新公告。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并经庭审质证:《第1号公告》,证明被告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大部分欠费业主的合法权益。
被告大石桥街道办事处辩称,一、该公告是被告的依法履行指导职责的行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二、该公告程序合法,筹备组成立程序合法。大石桥街道办事处于2016年11月29日收到天盛长岛小区建设单位四川航天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成立眉山天盛长岛小区业主大会的申请》(以下简称,《申请》)。大石桥街道办事处经审查后于2016年12月9日发出《第1号公告》。筹备组成员报名期限为2016年12月9日至2016年12月23日。经报名审核后,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大石桥街道江公社区居委会于2017年1月3日发出《天盛长岛小区关于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代表名单的公示》(以下简称,《公示》),公示期限为2017年1月3日至2017年1月9日。经过以上程序后,大石桥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2月18日发出《天盛长岛小区关于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的公告》(第2号)(以下简称,《第2号公告》),公示时间为2017年2月18日至2017年2月24日,该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依法成立。以上程序符合《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指导规则》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
三、公告内容合法。业主大会筹备组19人,由街道办事处代表1名、房管部门代表1名、社区代表1名、建设单位代表1名、业主代表15名组成。代表成员结构、业主代表人数占总人数比例均符合《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指导规则》第十二条之规定。业主代表报名条件是参照《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拟定的,符合《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指导规则》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要求。
公告推荐报名条件第(三)条内容合法、适当,不应删除。《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指导规则》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筹备组中业主代表应当“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也明确规定,业主应履行“按时交纳服务费用”的义务。
综上所述,被告发布《第1号公告》程序合法,筹备组成立程序合法。公告中推荐报名条件第(三)条内容合法、适当,不应删除。筹备组已依法成立,不应重新公告。被告请求法院驳回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大石桥街道办事处为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性,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依据并经庭审质证:
第一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证明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大石桥街道办事处发出公告是依法履行指导职责的行为。
第二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申请》、《第1号公告》、该公告公示在天盛长岛小区照片、《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指导规则》第十二条,证明大石桥街道办在接到申请后发出公告,开启筹备事宜,符合“15日内”之规定,公告程序合法;《公示》、该公告公示在天盛长岛小区照片,证明江公社区居委会已对推选出的筹备组业主代表名单进行公示,并要求对人选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反映;《第2号公告》、该公告公示在天盛长岛小区照片、《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指导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证明对推选出的筹备组成员依法进行了公告,公告期间符合“7日以上”之规定。总之证明被诉公告程序合法、筹备组成立程序合法,筹备组已依法成立。
第三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指导规则》第十二条,证明筹备组组长、代表成员结构、业主代表人数占总人数比例均符合规定。《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指导规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证明筹备组业主代表推荐报名条件是符合筹备组业主代表要求,内容是合法的。推荐报名条件第(三)条引用了《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义务的要求,内容合法、适当,不应删除。
被告大石桥街道办事处对原告提交的质证意见为:对《第1号公告》,根据《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指导规则》的相关规定业主应该履行相应的义务才能有相应的资格。
原告对被告大石桥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质证意见为:被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和合法性认可,但是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上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及被告所举证据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德斌的房屋座落于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大石桥街道江公社区江公街28号天盛长岛小区。被告大石桥街道办事处于2016年11月29日收到天盛长岛小区建设单位四川航天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大石桥街道办事处经审查后于2016年12月9日发出《第1号公告》。该公告载明“天盛长岛小区全体业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大石桥街道江公社区江公街28号的天盛长岛小区已具备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现拟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成立的筹备工作。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19人,由街道办事处代表1名、房管部门代表1名、社区代表1名、建设单位代表1名、业主代表15名组成,组长由大石桥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街道办事处、房管部门、社区及建设单位代表由其单位委派;参加筹备组的业主代表由业主联名推荐或自荐产生,以物业类型、楼栋等为单位,联名推荐或自荐产生15名业主代表。筹备组成员共同完成成立业主大会的任务。……。二、推荐报名条件。(一)推荐人和自荐人须具有小区业主资格;(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三)模范履行业主业务,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等;(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并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组织协调能力;(五)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内任职。报名者请携带房产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大石桥街道江公社区领取筹备组成员联名推荐表或自荐表进行推荐或报名(10人推荐有效)。报名时间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12月23日。”并将该公告张贴于天盛长岛小区公告栏和单元门口,在此期间原告未申请报名,也未提出异议。经报名审核后,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大石桥街道江公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7年1月3日发出《公示》,并将该公示张贴于天盛长岛小区公告栏和单元门口,公示期限为2017年1月3日至2017年1月9日。经过以上程序后,大石桥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2月18日发出《第2号公告》,并将该第2号公告张贴于天盛长岛小区公告栏和单元门口,公示时间为2017年2月18日至2017年2月24日,该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故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大石桥街道办事处于发出《第1号公告》是否合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会同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第三款“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的规定,大石桥街道办事处具有组织推荐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的法定职责。
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会同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书面公告。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参照《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指导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成立业主大会申请之日起15日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第二款:“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第十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最终确定的筹备组成员名单、分工、联系方式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7日以上,筹备组自公告之日起成立。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本案中,大石桥街道办事处于2016年11月29日收到天盛长岛小区建设单位四川航天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大石桥街道办事处经审查后于2016年12月9日发出《第1号公告》。将第1号公告张贴于天盛长岛小区公告栏和单元门口,筹备组成员报名期限为2016年12月9日至2016年12月23日。在此期间,原告未申请报名,也未提出异议。经报名审核后,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大石桥街道江公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7年1月3日发出《公示》,将公示张贴于天盛长岛小区公告栏和单元门口,公示期限为2017年1月3日至2017年1月9日。经过以上程序后,大石桥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2月18日发出《第2号公告》,将该公告张贴于天盛长岛小区公告栏和单元门口公示时间为2017年2月18日至2017年2月24日,该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第1号公告》程序合法。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参照《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指导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或者自荐产生。筹备组人数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规模合理设置,总人数为单数。筹备组中业主代表应当具有业主身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责任心强、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模范履行业主义务,遵守(临时)规约。”本案中,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19人,由街道办事处代表1名、房管部门代表1名、社区代表1名、建设单位代表1名、业主代表15名组成。代表成员结构、业主代表人数占总人数比例均符合上列规定,《第1号公告》内容合法、适当。
综上,被告于2016年12月9日发出《第1号公告》,主体适格,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原告的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德斌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德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判长 | 卢齐康 | |
| 审判员 | 岳龙建 | |
| 人民陪审员 | 鲁喜化 | |
|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 ||
| 书记员 | 甘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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