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长梅、王俊庆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喻长梅、王俊庆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1日于贵州省 |
| 本文文本导入自caseopen.org存档数据集(HTML上网稿);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原始页面(需登录检视)。 |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黔0328民初3414号
原告:喻长梅,女,生于1986年2月15日,汉族,湖北省老河口市人,住湖北省老河口市。
被告:王俊庆,男,生于1966年2月25日,汉族,江苏省兴化市人,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英,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珊,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京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湄潭县湄江街道龙泉村(黔北鑫晟农机市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8MA6H2R7L4G。
法定代表人:褚树林,经理。
原告喻长梅与被告王俊庆、贵州京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村房开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喻长梅、被告王俊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英、杨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京村房开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喻长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王俊庆立即归还借款200000元,并从2020年1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利息;2、要求被告京村房开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王俊庆、京村房开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王俊庆于2020年1月4日向喻长梅借款200000元,被告京村房开公司提供担保。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王俊庆经催告拒不还款。
被告王俊庆辩称,向原告喻长梅借款200000元是事实,但已经偿还了90000元,对剩余部分借款,因目前经济困难,愿意延期偿还。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原告喻长梅主张借款利息缺乏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该部分诉讼请求。
被告京村房开公司未答辩,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月4日,被告王俊庆因工地资金急用,向原告喻长梅借款200000元,原告喻长梅通过转账方式向被告王俊庆交付了200000元借款,被告王俊庆向原告喻长梅出具了《借条》,约定还款时间为2020年1月18日,未约定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被告京村房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褚树林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未约定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2020年1月4日,被告王俊庆向原告喻长梅转账支付了10000元,2020年6月1日,被告王俊庆向原告喻长梅转账支付了40000元。庭审中,原告喻长梅主张被告王俊庆于2020年6月1日转账支付的40000元,用途系支付原告喻长梅之父的工资报酬。同时查明,被告王俊庆于2020年1月23日向原告喻长梅的朋友朱一民转款17000元、于2020年1月24日向原告喻长梅的朋友朱一民转款3000元、于2020年5月7日向原告喻长梅的朋友朱一民转款20000元,共向朱一民转款40000元。诉讼中,被告王俊庆主张向朱一民转款40000元系用于偿还原告喻长梅的借款。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诚实守信,依约履行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王俊庆承认向原告喻长梅借款200000元,且有《借条》这一债权凭证和转账交付借款的交易记录佐证,本院对这一事实予以认定,因此,原告喻长梅与被告王俊庆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双方虽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但被告王俊庆在收到借款的当日就向原告喻长梅转款10000元,该10000元转款,应视为在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的利息,不应计入借款本金,本院认定原告喻长梅与被告王俊庆之间实际发生的借款本金为190000元。被告王俊庆主张于2020年6月1日向原告喻长梅转账40000元用于偿还借款,被告王俊庆对其该部分诉讼主张提供了转款记录,完成了举证任务,原告喻长梅虽称该40000元转款系用于支付原告喻长梅之父的工资报酬,但原告喻长梅对其该部分诉讼主张只有口头陈述,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对原告喻长梅的该部分诉讼主张不予支持,认定被告王俊庆已经偿还了原告喻长梅借款本金40000元,现尚欠原告喻长梅借款本金150000元(190000元-40000元)。若被告王俊庆存在欠付原告喻长梅之父工资报酬的事实,原告喻长梅之父可以另行向相关义务人主张权利。被告王俊庆主张向原告喻长梅的朋友朱一民转款40000元是用于偿还原告喻长梅的借款,被告王俊庆只有口头陈述,没有举证证明原告喻长梅委托朱一民收款,不能排除被告王俊庆与朱一民之间存在债权债务的可能,本院对被告王俊庆的这一抗辩理由不予采纳。若被告王俊庆与朱一民之间不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被告王俊庆可以另行向朱一民主张相应的权利。被告王俊庆与原告喻长梅虽未约定借期内利息,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和第三十一条第二款“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的规定,原告喻长梅要求被告王俊庆支付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但自2020年1月19日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应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到清偿之日的利息应按照原告喻长梅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关于原告喻长梅要求被告京村房开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由于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且被告京村房开公司担保这一法律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按照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应当认定被告京村房开公司提供的是连带责任担保,而原告喻长梅未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向担保人被告京村房开公司主张权利,被告京村房开公司免除担保责任,所以,本院对原告喻长梅要求被告京村房开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王俊庆应当偿还原告喻长梅借款本金150000元及依法计算的逾期利息,原告喻长梅对其其余诉讼请求举证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京村房开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申请回避、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和裁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限被告王俊庆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喻长梅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并自2020年1月19日到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到清偿之日按年利率3.85%计算支付利息。
2驳回原告喻长梅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喻长梅负担700元,由被告王俊庆负担1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审判员 | 丁波 | |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 ||
| 书记员 | 何宇 | |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也可能在其他管辖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