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撤销宁德地区设立地级宁德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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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撤销宁德地区设立地级宁德市的批复
国函〔1999〕1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9年11月14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9年/第36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9年第3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宁德地区设立地级三都港市的请示》(闽政〔1999〕文39号)及关于新设地级市名称改为宁德市等问题的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宁德地区和县级宁德市,设立地级宁德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蕉城区。

  二、宁德市设立蕉城区,以原县级宁德市的行政区域为蕉城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八一五中路。

  三、宁德市辖原宁德地区的霞浦县、柘荣县、寿宁县、古田县、屏南县、周宁县和新设立的蕉城区,原宁德地区的县级福安市和福鼎市由省直辖。

  宁德市的各类机构均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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