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调整粮食销售价格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调整粮食销售价格的通知 国发〔1996〕17号 1996年5月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关于调整
粮食销售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理顺粮食购销价格关系,促进粮食流通体制深化改革,国务院决定,在今年新粮上市提高粮食定购价格后,适当调整粮食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粮食销售价格的指导思想。粮食是人民生活基本必需品,调整粮食销售价格,务必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确保顺利出台。这次调整粮食销售价格的指导思想是:进一步贯彻粮食省长负责制,在确保实现今年物价总水平控制目标和基本不牵动市场粮食价格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消费者的承受能力,兼顾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按照打紧费用、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安排粮食销售价格。
二、改进对政策性经营粮食销售价格的管理。属于政策性经营的城镇居民基本口粮、水库移民和农村贫困缺粮地区人口口粮等粮食销售价格,实行中央指导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级政府定价。中央负责制定粮食销售价格的基本政策以及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具体价格管理办法和价格水平由省级政府根据中央的政策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政策性经营的粮食销售价格,以定购粮价格为核算基础,具体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由国家计委商有关部门另行下达。如根据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核定的政策性经营粮食销售价格水平过高,一次性提价幅度过大,可能牵动市场粮价和影响当地物价总水平控制目标实现的,要分步实施,不能一步到位。省级政府调整粮食销售价格方案在出台前要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备案。
三、加强对议购议销粮食和集贸市场粮食销售价格的管理。国有粮食部门经营的议购议销粮食,可实行政府指导价或采取控制进销差率、利润率等办法进行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集贸市场交易粮食的销售价格原则上继续放开,随行就市。这次在对政策性经营粮食的销售价格进行调整时,各地可采取及时组织抛售、发布指导价、实行最高限价等措施,防止不法粮商趁机哄抬粮价,以平抑市场价格。
四、加强对粮食销售的管理,保证市场供应。各地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改进和完善居民基本口粮供应办法,切实保证国家定购粮主要用于当地城镇居民、大中专院校学生、军队和农村需救助人口的基本口粮供应,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使低收入居民真正享受到定购粮供应。省内定购粮数量不够的,可以从当地和外地产区市场购买或组织进口解决,购销价差由地方政府负担,也可以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支付。各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货源;国有粮食企业要做到主要粮食品种有价有货,质价相符,特别是调整粮食销售价格出台前后,要掌握足够的粮源,确保居民基本口粮的供应,不能断档脱销。要继续完善粮食储备和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在粮食市场和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及时进行粮食吞吐调节,保持市场粮食价格的基本稳定。
五、严格控制粮食提价的连锁反应。这次居民口粮销售价格提高后,以定购粮为原料的馒头、切面等粮食制品,其销售价格中只能计入新增原料成本及相应增加的税金,严格控制涨价幅度;基本以议价粮为原料的粮食制品、副食品以及餐饮业食品的价格要保持稳定,严禁趁机抬价、搭车涨价;民用燃料等其他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价格也要保持稳定;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已经按市场价格购进原料粮的,不得趁定购粮调价之机提高饲料价格;任何行业、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粮食调价为由擅自提高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
六、对低收入居民实行定向补贴。粮食销售价格调整后,要对城镇优抚救济对象、大中专院校学生及其他生活确有困难的城镇低收入居民定向给予适当补贴,以保障这部分人的实际生活水平不因粮价调整而下降。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要从严掌握,根据本地财力状况和粮价调整幅度,合理确定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严禁搭车增发津贴或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省级政府自行确定。
七、调整粮食销售价格的出台时间。调整粮食销售价格,全国统一从今年6月1日起执行(5月31日传达到城镇居民),任何地方不得提前出台。部分地区因新粮上市较晚,需要推迟出台时间的,由省级政府自行确定。
八、加强对粮食销售价格调整工作的领导。调整粮食销售价格,直接涉及到广大城镇居民的生活和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生活的大局,省级政府要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切实加强领导,物价、粮食、财政、工商、民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精心设计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要充分发挥国有粮食部门的主渠道作用,认真执行国家的粮食价格政策。在调整粮食销售价格出台前后,对市场上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各地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工作准备,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地要参照国家计委、内贸部《关于调整粮食购销价格的宣传提纲》,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做好对群众的宣传解释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以确保调整粮食销售价格的顺利出台。
国务院
一九九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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