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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非洲建交国实施零关税举措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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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非洲建交国实施零关税举措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6年第5号
2026年4月28日于北京市
有效期:2026年5月1日—2028年4月30日(不含本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非洲建交国实施零关税举措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6年第5号

为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中非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有关规定,自2026年5月1日至2028年4月30日,对同中国建交的20个不属于最不发达国家的非洲国家实施零关税。国别清单及相关税目税率见附件。

附件:国别清单及税目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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