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光大集团党的领导体制调整后有关业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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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光大集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光大集团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办函〔2000〕74号
2000年10月2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光大集团

党的领导体制调整后有关业务

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办函〔2000〕74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和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光大集团)是以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投资等金融业务为主体的特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党中央决定,中国光大集团党的建设工作由中央企业工委领导改为中央金融工委领导。现就中国光大集团党的领导体制调整后业务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光大集团有关金融业务的监管,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按照分业监管的原则,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依法进行监管。

二、中国光大集团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关系由财政部负责。

三、中国光大集团的非金融类企业,如涉及国家经贸委业务范围内的事项,由中国光大集团向国家经贸委直接行文。

四、国务院将根据《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向中国光大集团派出监事会。

五、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党政部门、群众团体向中国光大集团发送文件的办法保持不变。

      国务院办公厅

      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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