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 湖北省通信管理局 湖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关于规范辖区金融类营销催收电话、短信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 湖北省通信管理局 湖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文件 鄂金监发〔2025〕1号 2025年1月2日 发布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湖北省通信管理局、湖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 湖北省通信管理局 湖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关于规范辖区金融类营销催收电话、短信的通知
一、规范资质授权
(一)金融服务经营者。金融机构(含银行机构、保险机构、地方金融组织、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他依法从事贷款业务或贷款相关业务的机构,统称为金融服务经营者。金融服务经营者在开展电话、短信营销催收时,其营销和催收内容应当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进行,不得超出业务许可范围。任何信息发布平台及个人未经金融服务经营者授权,不得通过电话、短信开展金融类营销和催收活动。
(二)电信业务经营者。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持证经营,在开展相关电信业务前,应向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并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后,方可为金融服务经营者或其委托合作单位提供电话和短信服务。
二、明确行为规范
(一)金融服务经营者
1. 金融服务经营者在开展电话、短信营销时,应严格遵守用户同意原则,未经用户同意或请求,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以电话、短信方式向其进行营销。
金融服务经营者在催收债务时,应依法依规进行,不得使用暴力、威胁、恐吓、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催收债务;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贷款清收。
2. 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加强对合作机构营销催收行为的规范管理,依法审慎选择合作方,明确约定本机构和合作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业务合作形式,确保其行为依法合规。
3. 金融服务经营者要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委托第三方机构营销催收时,应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数据保护责任、保密义务、违约责任、合同终止和突发情况下的处置条款。合作过程中,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合作方行为与权限,通过加密传输、安全隔离、权限管控、监测报警、去标识化等方式,防范数据滥用或者泄露风险。
(二)电信业务经营者
1.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为金融服务经营者或其委托合作单位提供电话和短信服务前,须审核其出具的业务授权文件和相关资质证明,确保所有电信业务在取得合法授权和资质许可范围内进行。对于无法提供合法授权文件或存在违规记录的主体,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提供相关服务。
2. 电信业务经营者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管理规定开展业务,做好端口实名信息登记,落实短信签名规范,建立和维护号码屏蔽名单,健全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有效联系方式。要加大业务审核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上报异常情况,并采取必要控制措施,确保通信环境清朗有序。
三、建立工作机制
(一)信息采集机制
1. 金融服务经营者全面准确统计、并定期更新辖区内本单位(包括上下级机构)自用及委托合作机构开展营销、催收的电话和短信号码详细信息,包括且不限于子端口号码、所属电信业务经营者、合作期限等,并于每季度结束前 5 个工作日上报对口金融管理部门。
2. 电信业务经营者全面准确统计、并定期更新本单位电话、短信号码(含端口类)服务对象信息,包括且不限于信息服务提供者、金融相关业务委托授权文件、合作期限等,并于每季度结束前 5 个工作日上报电信管理机构。
(二)联络报送机制
金融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指定专门的联络人,负责日常沟通和信息交换。每季度 5 日前对上季度通信资源使用名单、涉嫌违规线索、投诉举报信息、核查处置情况进行更新并交换,形成联合治理的数据支撑。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评估效果,发现问题,总结经验,采取必要的改进和完善措施,确保联合处置机制的持续有效性。
(三)违规处置机制
金融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通过比对金融服务经营者、电信服务经营者提供的通信资源使用信息,结合用户投申诉、信访举报情况,对涉嫌违规号码进行追踪和处置。电信业务经营者针对涉及的违规线索及时开展清查,对查实存在违规行为的号码,应立即采取暂停或关闭服务的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报送电信管理机构。电信管理机构将处置情况反馈至金融管理部门,双方依职权分别依法处置。因金融服务经营者漏报错报电话、短信号码,造成不良后果的,由金融服务经营者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申诉救济机制
金融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建立合规号码拦截的申诉救济机制。金融服务者如因号码管理措施受到影响的,可向相应金融管理部门提出申诉,金融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投诉举报机制
金融服务经营者、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因营销催收电话、短信引发的投诉处理工作机制,规范投诉处理流程,加强投诉统计分析,不断溯源并及时整改,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金融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应建立投诉转送和举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动执法,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依法打击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意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规范金融类营销催收电话、短信行为工作,深刻认识开展相关工作对于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维护电信和金融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
(二)强化协作,确保高效联动。金融管理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多方共治的良好局面。加强源头施策,严肃查处未经用户同意或未经金融服务者授权开展营销催收电话、短信活动等行为,促进通信业和金融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严格管理,压实主体责任。各单位要按本通知要求,明确工作牵头部门和责任人,细化任务分解,压实主体责任。要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定,规范经营行为。对于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机构或企业,监管部门将依法采取处置措施,严格追责问责,维护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湖北省通信管理局
湖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2025年1月2日
(联系人:王颖联系电话: )
公开属性:依申请公开
分送:各金融监管分局、直管支局,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各银行保险机构,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抄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融消保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办公室2025年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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