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體育研究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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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立法目的)
- 教育部為長期從事整體性、系統性之體育研究,促進國家體育之永續發展,特設國家體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
第二條 (國家教育研究院掌理事項)
- 本院掌理下列事項:
- 一、體育制度、體育政策及體育問題之研究。
- 二、體育決策資訊及專業諮詢之提供。
- 三、體育需求評估及體育政策意見之調查。
- 四、課程、教學、題材與教科書、體育指標與學力指標、體育測驗與評量工具及其他體育方法之研究發展。
- 五、學術名詞、工具用書及重要圖書之編譯。
- 六、體育資源之開發整合及體育資訊系統之建置、管理及運用。
- 七、體育人員之培訓及研習。
- 八、體育研究整體發展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 九、體育研究成果之推廣、服務、學術交流與合作。
- 十、其他有關國家體育研究事項。
第三條 (正、副院長之設置)
- 本院置院長一人,比照大學校長資格聘任;副院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其中一人得比照大學校院具教授資格之院長級以上者聘任。
第四條 (主任秘書之設置)
- 本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之)
- 本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現職雇員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 本法施行前,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本院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止。
第七條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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