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政府爲蘇俄宣告對華絕交事後之對外宣言 (民國18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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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中俄絕交後之對外宣言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
中華民國18年(1929年)7月19日
1929年7月19日

  自一九一九年及一九二○年,新俄政府一再向中國人民及政府,披露宣言,我中國人民及政府,本其博愛和平之素懷,遽爾坦懷接納,因於一九二四年訂立中俄協定,確立兩國之邦交。我政府及人民,固無時不以坦白互助之精神,推誠相與。乃一九二七年,中國南北各處,疊經發覺蘇聯方面,藉駐華大使館,領事館,及國營商業機關,宣傳赤化,藏匿共黨,陰謀顚覆中國政府,破壞中國國家社會之事實,中國政府遂不得不撤銷蘇聯駐華使領之承認,停止蘇聯國營商業機關之營業,以防止禍亂之勃發,猶冀彼方自行覺悟,國交漸復常軌;故數年以來,對於潛留華北之蘇聯使領人員,商務代表,以及其他國營事業機關,一本寬大,維持現狀。詎意本年五月二十七日,北滿一帶,蘇俄共黨領袖,在駐哈蘇聯領館開第三國際共產宣傳大會,經東省特區行政官長,當場查獲,搜得破壞中國統一,組織暗殺團,在南京遼寧及其他要埠實行,並組織祕密破壞軍,實行炸毀中東鐵路,各項祕密文件,以及種種宣傳赤化助長內亂之鐵證,而所獲人犯,多係中東路重要職員,及東路職工聯合會,蘇聯中央商業聯合會,商船局,遠東煤油局,遠東國家貿易局等機關之經理及委員等。該地方當局,爲杜絕亂源,保衞治安起見,遂不得不對於中東路執行相當之處置,並封禁上述蘇聯各機關。此種辦法與裁制,悉在必要範圍之內。蓋中國政府及人民,素主和平,非至必不得已之時,仍不越此軌道,乃蘇聯政府未能返躬自省,遽於本月十三日,以違反事實之提議要求限日答復。在中國政府始終貫澈其寬容之旨趣,爰卽根據事實,予以相當之答復,並期其自覺,俾中俄間各項問題,得以商協而謀合理合法之解決。頃復據蘇聯政府二次牒文,仍以乖違事實,絕無根據之詞,故相詰難,聲明實行:(一)召回蘇聯駐中國使領及僑務代表;(二)召回中東鐵路蘇聯所派人員;(三)斷絕中蘇間鐵路交通;(四)中國駐蘇聯使領迅離蘇聯國境等因。視其通牒全文,無一非矯飾虛僞欺世之詞。至於國民政府七月十六日之復牒中,所提派遣代表協商一層,完全抹煞;卽此足證蘇俄向來對於國際所施矯飾欺世之慣技,及其對於中國所蓄侵略主權,違犯協定之陰謀,已完全暴露。總之,此次中東路事件之發生,乃由蘇俄政府違反中東路協定精神之全部,及指使蘇俄駐哈爾濱領事館,與利用中東鐵路機關及其人員之名義,爲其宣傳共產主義,圖謀顚覆中國政府,假造各國使領館信號,搗亂東省治安,所積累之事實而起,是不僅爲單純中東路權問題而已。中我協定依中東路爲純粹商業交通之精神而訂定,幷明定兩國政府互允彼此不爲與對方國政治社會組織相反之宣傳。詎蘇俄不獨利用此路機關人員,及其收入,爲宣傳共產,接濟中國境內反革命勢力,且圖謀顚覆中國政府,此已成爲背棄協定原有之全部精神,違反國際上信義之非法舉動,中國政府搜出蘇俄政府利用鐵路機關及其領館,圖謀暗殺煽動內亂,組織破壞軍之證據及事實,則中國政府對於該路之斷然處置,乃爲消弭內亂之正常防衞的行爲。茲將搜獲哈爾濱俄領館之證據,公布世界各友邦,俾明眞相而定是非,且以見破壞國際交通違反協定精神,與搗亂中國之野心。但中國祇知努力於和平之保持。良以世界和平,爲中國政府及人民之夙願,故必以全力,於自衞範圍內,貫澈非戰公約之精神;而自衞之權,固必確保,倘蘇俄仍悍然侵我自衞之權,卽破壞和平之責任,蓋在蘇俄而不在中國也。中國政府及人民,深願各友邦政府及人民。注意中國政府迭經發現蘇俄方面,在中國境內宣傳共產黨動內亂之事實,及此次披露之蘇俄方面陰謀破壞統一,施行暗殺,組織祕密軍,謀取中東路之種種文件證據,中國政府須聲明:中俄鐵路交通關係,不僅爲中俄兩國之交通,乃蘇聯政府實行斷絕中俄鐵道交通,當然應負破壞國際交通之全責。特此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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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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