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南寔錄/大南寔錄正編第四紀/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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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南寔錄正編第四紀
凡例
總目 

大南寔錄正編第四紀凡例

一,我國與大清正朔相同,事多相涉,紀年下詳註清年次,以備稽考;

一,紀事以月繫序,以序繫年,大事則日之;

一,日、星、風、雷、山河、土地者,類有異必書;

一,郊祀、廟饗、謁陵殿、閱兵、耕耤諸典例,歲以爲常,均於首節書之,後有特異乃書;

一,禮樂刑政,官名制度諸大件事,凡創始書曰初,更爲曰改,因舊致詳曰申定,有條目者倂書;

一,詔諭出自硃筆,經奉著入文集二十七年以前已奉印頒行,二十八年以後另俟續刊,或詳書、或約書,各隨其事;

一,奉有駕幸閱水師,竝奉慈駕伸夏清者備書,餘不辰巡幸,因事見之;

一,皇弟、皇子、皇孫晉封爵號,書之,其親藩、親公,著有勳賢,特加卹贈,書其薨;

一,官員陞除換改,文自從二品、武自正二品以上書,其始命後,從省書,以下間有顯狀簡用者,皆隨事而見,餘略之,與凡物故文自正卿、武自都統以上書卒,餘著有勳能節烈,特加卹贈,亦書,循例卹贈者略之;

一,恭遇恩賜官員父母銀幣,竝貤封恩典,一律施恩者總書之,有特賜者,書其姓名;

一,中外章疏,有關大政書之,略其細者;

一,恭遇文武恩科,竝特科書之,餘鄉科以子、午、卯、酉,會科以辰、戌、丑、未,原有常例,不書,書其特異者,其殿試甲第,書其總數如賜某等干人及第出身有差,有奇節顯狀者,從見處註之;

一,遞年中外清查,竝諸公派,奉有常例,與派往外國尋常買項者,不書,惟不辰奉有特差,事體關重者,書之;

一,處士、義士、孝子、順孫、義夫、貞婦,有關風教者書;

一,諸地方軍次剿捕匪犯,大段勝負賞罰者書,細者略之;

一,諸地方水旱、蝗蟲、疾疫,奉有祈禳賑卹、蠲減災重者書,輕者略之;

一,諸地方人丁、田土,除著墾徵,竝失火人家、失事諸戶船,與賞罰功過、責賠虧欠諸事,原有常例,重者書,輕者略之;

一,諸外國船艘入海口,雖無事必書,清人歲常來商,不書;

一,鄰國屬國,事有相涉,稱某國帝王或名號帥臣,使臣則稱某國帥使或姓名;

一,奉有遣使鄰國及諸屬國,其使臣姓名備書,回期則隨事見之;

一,事有始末合串者,於始處或末處串之,餘隨事散書;

一,恭遇尊諱,隨義改用,地名、人名有更改者,其地名於未改之前,仍著舊名,人名則於首見處直書後名,仍註原名;

一,嗣德三十六年六月朗國公之始,至十月朗國公之終,均附于紀末,仍遵準從漢昌邑王例,以原受封書朗國公,後紀事亦以公書,不擡;

一,奉我恭惠皇帝於嗣德三十六年六月日,以皇長子奉遺詔傳位,雖未正帝號,而當辰已宅諒,陰稱嗣君,乃爲權臣所廢,茲附編以嗣君書之,以著權臣之罪;

一,附編凡關一切政事制度,有所申定、更改,與諸在所必書者,悉倣正書書之,若常例諸事,正書有書其首節者,今於附書倂省之,惟有異者,方書,蓋附書與正書書法有不得而同;

一,附編等月分,卷端每紙邊標紀次者,均倂著以《寔錄正編第四紀》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