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202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跳转到导航 跳转到搜索
大理院統字第1201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202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203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第二審判決主文錯誤如理由中別無釋明自以當事人於當時所爭之範圍為限執行衙門應予查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