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29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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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294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295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296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分析家產果屬有效除長子多給與否依習慣外自應按子數均分其生母如別無過誤其子應得之財產自應由生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