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563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跳转到导航 跳转到搜索
大理院統字第1562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563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564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科刑標準條例第五條所稱在場持有火器者係指在場而又執持火器之人而言